李春芳,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本文刊于《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第1期
引文格式:李春芳,*涛.受众视角下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探析[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4(1):24-32.
摘要:基于受众视角探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问题,可以避免因采取作者中心主义而产生的分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受众指对特定作品具有一定精神需求的群体。受众视角下,为全面维护受众在微观与宏观层面上的利益,有必要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以“法人作品”制度作为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的具体路径,可以克服作者中心主义,符合受众的利益要求。为平衡受众与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应当从保护期限、版权登记和法定许可这三个方面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版权保护进行限制。
关键词: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受众;保护路径;版权限制
对于是否应当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学界一直争论不休。持否定态度的观点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仅仅是根据算法、规则和模板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筛选和转化的结果,并不是创作物,不具有独创性,不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持肯定态度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是人工智能的“创作”与自然人的创作相似,都是在学习积累的基础上进行判断和选择,因而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独创性,应当将其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是自然人创造性劳动的产物,其独创性来源于自然人在算法、规则和模板的构建以及相关数据的选择上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因而应当给予其版权保护。笔者认为,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这些观点并未克服作者中心主义。作者中心主义强调作品是经由自然人作者深度参与的创作而产生的,是自然人作者智力活动的成果。由于人工智能并非自然人但又与自然人类似,所以在作者中心主义下,判断是否应当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版权保护就会产生否定与肯定两种观点:否定说坚持人工智能的非人性,肯定说则将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类似这一点放大或者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