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规定,经产前诊断,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拟进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需要符合以下三种条件:
1、在门诊就诊时,应出示身份证。
2、提交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的拟进行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医学诊断书或相关法律文书。
3、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行*部门出具《准予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证明》。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对拟进行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对象,应当在术前查验其身份证及上述规定的相关证明,对不符合相关要求及有证据表明当事人出于选择性别原因拟终止妊娠的,可以拒绝实施手术。
违反要求开展人工终止中期妊娠手术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