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策,员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批准。国家规定98天产假,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产妇有足够的时间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策为前提条件,只要有生育的事实,就应当享受98天的合法产假。单位不能拒绝女职工的休产假申请。
二:未婚先孕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计划生育*策的顺利贯彻,违反计划生育*策是不能享受相关保险待遇的。我国生育保险要求享受对象必须是合法婚姻者,即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定办理了合法手续,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的公民。
所以,违反计划生育*策的女职工可以休产假,但是,对于其以否享受生育医疗费,产假工资或生育津贴等涉及劳动保护方面的权益,要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处理。总之,女性生育,不管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法,都享有休产假和继续存续劳动合同的权利,是医院证明为准;而生育保险的享受与否和是否遵守计划生育法有关。对于违反计划生育的,各地的地方*策法规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违反计划生育*策怀孕的女职工流产的处理这里说的违反计划生育*策怀孕,是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的已婚女职工怀孕。已婚女职工怀孕,不论其是第几次怀孕,均不违反计划生育*策,只有怀孕后未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才算真正违反计划生育*策。因此,此类型的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因此,女职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流产假,同时,女职工还应享受生育保险的待遇。
二是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流产。虽然未婚先孕并不必然违反计划生育*策,但是,如果女职工在流产前还未领取结婚证的,因其不具备计划生育*策中要具备夫妻关系的前提要求,其怀孕应属于违反计划生育*策的怀孕,故其流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不过,从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女职工只要有怀孕并流产的事实,也应当享受流产假。当然,其不能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需要休养的时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当然,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流产了,单位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愿意给予女职工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的,这应认定单位为处分了自己的权利,法律上还是予以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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