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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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7 18:29:00

昨天(18日)

知名女星郑爽被曝疑赴美代孕2子

引爆微博

一时间

关于郑爽

“隐婚、离婚、代孕、弃养”

各种议论铺天盖地般袭来

事件曝出不久后,不少网友表示:

让她别再说话了,进组好好拍戏吧,留下盛世美颜就行,真的不要再开口了。

郑爽代言的Prada股票直线下跌,网友调侃:

“现在Prada的眼泪PradaPrada地掉。”

就在刚刚郑爽发微博对此事做出回应:

在中国国土之上我没有违背国家的指示

在境外我也更是尊重一切的法律法规

最新消息

这条微博让#看不懂#上了热搜

另外

今天上午

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

在上海二中院开庭

张恒和郑爽两人均未现身

郑爽前男友张恒发文

引爆网络

昨天(18日)

女艺人郑爽前男友张恒发布微博

澄清近期遭遇的诈骗、借高利贷等黑热搜

同时表示目前自己滞留美国

是因为需要

“照顾并保护两个年幼无辜的小生命”

并晒出一张他抱着两个小孩的照片

孩子的身份迅速引起网友热议

△张恒晒出带着两个小孩的照片

随后,张恒好友向网易娱乐

提供了另外两份

两个小孩在美国的出生证明

一份《内华达州人口记录出生证明》显示,女童出生时间为年1月4日;母亲现用法定姓名“ShuangZHENG”,年龄28;父亲现用法定姓名“HengZHANG”,年龄29,生日为年2月16日。

另一份《科罗拉多州人口记录出生证明》显示,男童出生时间为年12月19日;母亲在第一次结婚前的姓名为“SHUANGZHENG”;父亲姓名为“HENGZHANG”,出生地中国,年龄29。

有网友认为

两个孩子的出生日期和地点

均不一样

郑爽和张恒疑似找了两个

代孕妈妈

昨日19时左右,张恒好友方面又向媒体提供了一段疑似郑爽张恒父母录音,经过剪辑的内容是疑似郑爽与双方父母关于如何处理孩子的对话。录音中,女方和父母都提出了弃养的意见:

“两个人分开了,分开了就谁也养不起,医院说一下,就弃养呗,就弃呗。”(女父)

“这两个孩子就一句话不能要。”(女父)

“这两个孩子七个月真的打不掉,我都烦死了”(女)

“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领养,就生下来后,就送人了(女母)”

男方父亲则在录音中拒绝这个提议:“不行的,你想的简单了,这在美国都犯法的你知道吗?”

△录音文字版

郑爽发文回应

你看懂她在说什么吗?

在博文中,郑爽是这样说的:

“这是我非常伤心和私密的事情,本不愿意在大家面前多说,但是事已至此被别有用心的一步一步曝光,想了很久,本不想占用公共资源的我不得不有所回应。

中美两国的律师团队从前年开始就从未放弃过维护我和我家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放弃过与对方沟通调解。但在中国的法律程序中,我们屡屡拒绝以曝光隐私的勒索。在美国的法律程序中,我也率先维权。

身为艺人我深知我国疫情的防控与重视。在中国国土之上我没有违背国家的指示,在境外我也更是尊重一切的法律法规。

如果一切未认证的信息要我来公开解释,这是我最真诚的回答。”

对此,有网友表示:

之后,#看不懂#上了热搜

昨天

紫光阁、共青团中央等官方微博

就代孕问题共同发文,明确表态:

我国明令禁止!

央视评代孕弃养法律道德皆难容

前有代孕妈妈遭“退货”,后有某明星疑似代孕欲弃养,曝光录音中“打也打不掉,我都烦死了”更令人愤怒。代孕在我国被明令禁止,其对生命的漠视令人发指:包生男孩代孕者怀上女孩会被强行打胎;胎儿如存缺陷或被丢弃…如此践踏底线,法律难容,道德难容!

事实上

近一个月来

代孕相关话题已多次登上热搜

先是陈凯歌导演的《宝贝儿》

撕开了代孕背后的伦理禁忌和法律问题

将“有偿代孕”的灰色产业链带到公众视野里

因将代孕拍得过分“温馨”

短片引起了极大争议

甚至还被人民法院报点名

而近几日,一则

“首个遭代孕客户退单女童无法上户”

的新闻也登上了热搜

据了解,成都47岁代妈吴川川为财代孕,不料身染梅*,遭客户退单。她怜惜胎儿拒绝流产,跑回老家产女,因生活拮据卖掉出生证,如今谋求为3岁女儿上户。

年7月16日,《法制日报》曾刊发了一篇题为《代孕黑色产业链调查》的大型综合性报道,为公众揭开了虽然藏身“地下”、规模却不容小觑的国内代孕市场的神秘面纱。

日益膨胀的非法代孕产业,让人震惊的同时,也不免让人反思:这是否意味着社会对这项“服务”确实有所需求?

事实上,是全面禁止,还是有条件地开放代孕技术应用,是当前我国乃至全世界都正面临的艰难抉择。

代孕违法吗?

代孕,是指女性接受他人委托,用人工生育方式为委托方生育孩子的行为,俗称“借腹生子”。

目前,各国对于代孕的态度各不相同。法国、瑞士、德国等国家禁止代孕;在英国,非商业性质的代孕属于合法行为;美国则有26个州对代孕有不同程度的法律认可。

在我国,早在年,原卫生部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助生殖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精子库办法》),严禁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严禁买卖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

在新冠病*全球大流行的背景下,海外代孕也受到不小的影响。

据参考消息报道,去年5月,乌克兰上百代孕出生婴儿因新冠疫情滞留。因很多国家限制出境,外国父母无法前来接他们的孩子,不少代孕公司被迫“囤积婴儿”,甚至一些本该领走婴儿的买家,因收入缩水,没有足够的资金付清尾款,临时改变主意,造成“婴儿拒收”的现象。

需求供给双重刺激

代孕黑市屡禁不绝

代孕之所以存在,一是需求,二是供给。

据知情人介绍,代孕客户花了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到达代孕妈妈手中的只有十几万元或二十万元。代孕中介从中赚取的丰厚利润可想而知。“尽管我国的代孕处于地下状态,是官方明令禁止的,但在其强大的市场需求和丰厚的利润推动下,仍然蓬勃发展。”

“做一单业务,利润在30%至60%之间。”一位曾在代孕机构工作过的人告诉记者,如果以最低65万元的标准、一单业务30%的利润起算,一家代孕机构在开展个代孕业务的情况下,利润至少在千万元以上。

有知情人说,正是由于代孕蕴藏的市场及巨大利润,各种非法代孕机构应运而生。

由于女性捐卵比男性捐精复杂得多,我国目前设立有精子库,却没有卵子库。因此,供卵(或借卵)是地下非法代孕机构普遍开展的业务之一。

在网上输入关键词“捐卵”,便会出现众多的买卖卵子广告,部分网站打着“爱心捐卵”的幌子,并将提供卵子的人称作志愿者。

△年11月25医院拍摄的供卵代孕小广告。新华社记者帅才摄

我国严禁任何形式的商业化供卵行为,但这些机构却明码标价。记者从对方的报价获知,客户需要给捐卵志愿者提供一定的补偿,补偿标准一般在2.8万元至5.8万元,如果不挑选志愿者,补偿费用2.8万元。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供卵者得到了一笔补偿费,实际上却存在极大隐患。医院的取卵手术对环境要求相当高,必须无菌、恒温。而大部分地下代孕往往寻找黑诊所取卵,由于缺乏监督,存在消*不彻底,器械重复使用,操作不规范等风险。如果将卵子从卵泡中取出,必然要刺破卵巢,会在卵巢上留下创口,如果室内细菌超标,轻则发生生殖道感染,引起盆腔炎,影响今后的生育;重则感染乙肝、梅*、艾滋病等传染病,甚至当场就可能因感染而危及生命。

多家地下代孕机构

有统计数据显示,中国有生育障碍的夫妇比例为10%至15%,其中需人工生殖辅助技术介入才能怀孕的约有20%。

据法制日报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的代孕中介已达多家,大多属于“地下交易”,并因此造成代孕市场收费较为混乱。

知情人告诉记者,一些夫妻不甘心一生无子,通过代孕机构找到有生育能力的代孕妈妈,通过将受精卵子植入子宫的方式,十月怀胎一朝分娩,再将孩子送还给寻求代孕的委托父母。随后,代孕妈妈会收获一笔可观的“借腹”收入。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这种看似皆大欢喜的结果,实际上存在极大的隐患。

首先,不利于保护妇女生育自由和人身自由权。我国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如果出现以协商、欺诈、胁迫等方式让代孕妈妈代孕生育,这必将侵害妇女生育自由权。如果对代孕妈妈的限制过多,也侵害了代孕妈妈的人身自由权。

其次,代孕孩子出生后,如果一方当事人恶意地以代孕协议主体不合法为由,主张代孕协议无效或者主张撤消,都将损害代孕子女的利益。

再次,代孕妈妈是否有权决定人工流产,孩子出生前委托父母死亡后的抚养权和生活如何处理,代孕妈妈在怀孕中产生意外或代孕婴儿有缺陷是谁的责任,代孕费用在何种情况给付,这些都很有可能引起社会纠纷。

新华社:

“代孕黑产”隐患不能视而不见

近些年,关于代孕的“奇葩故事”时有发生,每一个故事都暴露出很现实的问题,有关部门不可再视而不见。花了70多万元找人代孕生下的孩子,体检时查出听力弱,夫妻俩把代孕机构告上法院,要求全额退款,而代孕机构却反诉要求支付尾款18万元;男子找代孕,等了好几年没见到孩子,钱也拿不回,只得起诉代孕机构还钱;女子为富豪代孕收万元被判退还......近年来,因为代孕引发的法律案件时常见诸报端,如代孕合同而产生欺诈的违法犯罪行为,由代孕引发的抚养权争议、继承权争议以及监护权争议等。

相关职能部门要让大家知道,无论是求孕方、代孕方甚至代孕机构,都面临多重法律风险。即使签订了代孕协议,任何一方反悔,另一方都难以维权;即使起诉到法院,也可能因为协议无效而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代孕黑产”隐患重重,它医院厕所门板上的小广告一样屡铲不掉?由代孕引发的种种伦理问题、健康隐患、法律风险亟待被重视,管理部门对“代孕黑产”的打击迫在眉睫。依据目前条文,只能对正规的医生和医疗机构进行管理,而对于网站和黑中介,则没有执法依据,违法成本过低,应推动立法完善,加大对代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要治理“代孕黑产”问题,还要堵疏结合,正视失独家庭、缺乏生育能力等特定人群的正当需求,在完善法律法规、严格监管的前提条件下,由具备资质的正规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开庭

双方均未到庭

今天(19日)上午,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张恒和郑爽两人均未现身。

东方网此前报道,静安法院一审受理郑爽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原告为郑爽,被告为张恒。后该案在静安法院一审终结,被告提出上诉。今天上午,该案二审开庭。

据媒体公开报道,年8月,郑爽张恒恋情首次公开。同年12月底,两人合伙成立公司上海鲸谷座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次月成立上海鲸乖乖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年12月,二人分手,并透露疑有经济纠纷。年1月,郑爽起诉张恒民间借贷纠纷。

天眼查数据显示,上海鲸乖乖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张恒,注册资本万元。鲸乖乖的控股股东为鲸谷座,郑爽和张恒分别持有后者68%、32%股份。股权穿透后的实际控制人为郑爽,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张恒。

延伸阅读

《陈凯歌作品《宝贝儿》被最高法机关报点名:别以身试法!》

《代孕,法院这么判!》

作者:李颖珺律师

昨天娱乐圈惊爆大瓜,围观群众下巴都掉下来了——某个外表清纯柔弱的女星被曝在美国代孕,一男一女两个孩子出生时间只相隔二十多天,该女星还涉嫌遗弃孩子,信息量非常大。

本文从北大法宝案例库中选取了七则关于人工辅助生殖的代表性案例,把每一起案件按裁决规则、基本案情、判决结果和判决理由进行了整理。

案例一

继母取得无血缘关系的代孕龙凤胎的抚养权

案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沪一中少民终字第56号

裁判规则

一、判定监护权的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化

二、认定是否形成拟制血亲:一是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的主观意愿;二是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

三、代孕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不能类推合法的人工生殖方式的情形。

基本案情罗某与陈某两夫妻协议一致,共同购买他人卵子,并由罗某提供精子,通过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出资委托其他女性代孕,于年2月13日生育一对异卵双胞胎,两名孩子出生后随罗某、陈某共同生活。

年2月7日罗某因病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携两名孩子共同生活。年12月,罗某的父母提起监护权之诉,要求确认其两人为两名孩子的监护人,判令陈某将两名孩子交由其抚养。诉讼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排除罗某父母与孩子存在祖孙亲缘关系;排除陈某为孩子的生物学母亲。

罗某父母认为,陈某并非生物学母亲,不构成自然血亲关系;代孕行为违法,陈某与两名孩子之间亦不形成拟制血亲关系;在孩子生父死亡、生母不明的情况下,应由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并抚养孩子。

陈某认为,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系经其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孩子出生后亦由其夫妻实际抚养,故应适用最高院年的《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函》推定为其夫妻的婚生子女,或根据孩子自出生起由其夫妻共同抚养的事实,认定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或者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两名孩子由罗某父母(即孩子的祖父母)监护;陈某上诉,二审认定两名孩子的监护权属于陈某,驳回罗某父母的诉请。判决理由

第一,关于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之认定。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之认定首先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亲子关系的认定未作出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生母的认定根据出生事实遵循“分娩者为母”原则,生父的认定根据血缘关系而作确定。本案中代孕所生的两名孩子的亲子关系,法律上的生母应根据“分娩者为母”原则认定为代孕者,法律上的生父根据血缘关系及认领行为认定为罗某。

由于罗某与代孕者之间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故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陈某主张类推适用最高法院年函视为婚生子女,因该函针对的是以合法的人工生殖方式所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之认定,而代孕行为本身不具有合法性,故不符合类推适用之情形。

第二,陈某与两名孩子是否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关于是否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必须向民*部门登记方始成立,经补办公证而确认的事实收养关系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已经收养的情形,故本案中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条件;如按事实收养关系认定,实际上是认可了代孕子女的亲权由代孕母亲转移至抚养母亲,这将产生对代孕行为予以默认的不良效果,故认定不成立事实收养关系。

关于是否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故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子女范围亦应包括非婚生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关于“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系以是否存在抚养教育之事实作为拟制血亲形成与否的衡量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其形成应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以父母子女身份相待的主观意愿;二是抚养教育之事实行为。缔结婚姻之后一方的非婚生子女,如果作为非生父母的一方具备了上述主观意愿和事实行为两个条件的,亦可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本案中陈某存在抚养其丈夫罗某之非婚生子女的事实行为,且已完全将两名孩子视为自己的子女,故应认定双方之间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至于该非婚生子女是否代孕所生对于拟制血亲关系的形成并无影响。

第三,关于代孕所生两名孩子的监护权归属。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三条确立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我国作为该公约的起草参与国和缔约国,亦应在立法及司法中体现这一原则。

就本案而言,无论是从双方的年龄及监护能力,还是从孩子对生活环境的熟悉及情感的需求,以及家庭结构完整性对孩子的影响等各方面考虑,将监护权判归陈某更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案例二男性的生育选择权

案号: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穗天法少民初字第号;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穗中法少民终字第号;()穗中法民申字第号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98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典型案例之八十五:王某诉张某生育选择权纠纷案

裁判规则:男性拥有和女性同样的生育选择权,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在男性不知情或明确表示不同意的情况下,若女性擅自利用男性的精子或者胚胎生育后代,男性和该后代之间既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义务,即双方并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

基本案情

同居男女张某和王某于年共同通过医学手段,提取了精子和卵子形成胚胎,年通过代孕生下一个女儿,后来双方利用原有胚胎,植入王某体内,王某年生下一个女儿。

年,王某起诉要求解除和张某的同居关系,两名非婚生女儿随王某生活,张某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请求。

年,王某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经双方同意,由张某提供医疗技术,使用原来的受精配子,通过代孕方式,于年生育一名男孩,由王某抚养至今,请求由张某某抚养。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男孩之出生征得张某的同意。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广州中院二审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生育选择权是我国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其中包括生育或不生育子女的权利,这项原则同样适用于人类辅助生殖领域。

张某应享有生育选择权,在本案中具体体现为胚胎处置权。张某是男孩的遗传学父亲,张某与王某共同拥有胚胎处置权,该男孩的出生应取得张某的知情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张某拥有“不能被迫成为父亲”的基本权利。该男孩之出生,侵犯了张某的生育选择权,违背了我国的计划生育*策和生育伦理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可视为一个单纯的捐赠精子者,其对出生的后代既没有任何权利,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医院返还冷冻胚胎

案号: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川民初号

裁判规则:夫妻为其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医院返还。基本案情

年,医院行穿刺取卵术,两次共获取卵子7枚。医院经辅助生殖技术得到胚胎5枚。医院行胚胎移植术,移植2枚胚胎,后因身体问题,终止妊娠。医院继续冷冻保存。原告夫医院继续进行辅助生殖,医院进行胚胎移植术,医院返还胚胎。

判决结果

医院在一定期限内将冷冻胚胎返还给原告夫妻

医院的抗辩理由:医院与原告夫妻签订了胚胎保管合同,医院对胚胎占有有法律上的理由,无占有法定事由消失前,医院无返还义务;胚胎本质上属于物,但有特殊之处,属于人格物,无能与物权法上的物混同,所以胚胎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但冷冻胚胎处分上受到法律规定、公序良俗的严格限制,且国内没有相关的规定患者有权拿走胚胎。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明确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不得实施代孕技术及胚胎赠送,原告妻子因身体原因,目前不适宜再次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原告夫妻有可能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的事(注明:医院的意思是夫妻俩可能会找人代孕或者出售冷冻胚胎),故而拒绝返还胚胎。

判决理由

原告夫妻医院处接受助孕治疗,拟通过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实现生命延续。胚胎具有生命特质,比非生命体由更高的道德地位及伦理性,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对于原告夫妻而言,胚胎承载了两人的遗传物质和情感寄托,两人与胚胎具有生命伦理的密切关联,所以两人应为胚胎的权利人。

虽然我国对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有严格的限制,但并未限定胚胎移植只能在合成胚胎的医疗机构进行,医院进行过胚胎移植,但最终失败,如前所述,胚胎对于段某某、张某某不同于普通的物,有特殊的意义,胚胎移植失败给张某某造成的是身体、精神的双重痛苦,所以段某某、医院取回胚胎更换医疗机构进行胚胎移植属人之常情,

案例四已故夫妻的冷冻胚胎处置权

案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年5月21日作出()宜民初字第号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17日作出()锡民终字第号判决

裁判规则:在夫妻去世、辅助生殖手术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双方遗留的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属于已故夫妻的双方父母。

卫生行*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不得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基本案情

两夫妻在自然生育存在困难,在依法取得准生证后,到医院采用人工辅助生育技术繁育后代,但在胚胎移植手术的前一天,两夫妻因车祸死亡。双方父母均主张受精胚胎的保管处置权利。

医院称:

冷冻胚胎的性质尚存在争议,不具有财产的属性,原、被告双方都无法继承;两夫妻生前已签署手术同意书,同意将过期胚胎丢弃;胚胎的作用为生育,现两夫妻已去世,在原、被告双方都不具备处置和监管胚胎条件的情况下,胚胎被取出后,唯一能使其存活的方式就是代孕,但该行为违法,原、被告双方也无权行使死者的生育权,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父母的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冷冻胚胎由双方父母共同保管、处置。

判决理由

人体冷冻胚胎由于含有遗传信息,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在性质上是介于人和物之间的存在类型,属于一种特殊的物质存在。在夫妻去世、辅助生殖手术无法进行的情况下,将其遗留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赋予已故夫妻的双方父母,既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又契合私法精神。但是,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利益。

第一,医院签订相关知情同意书,约定胚胎冷冻保存期为一年,超过保存期同意将胚胎丢弃,后两夫妻意外死亡,合同因发生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且非其所愿的情况而不能继续履行,医院不能根据知情同意书中的相关条款单方面处置涉案胚胎。

第二,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结合本案实际,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伦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不仅含有两夫妻的DNA等遗传物质,而且含有双方父母两个家族的遗传信息,双方父母与涉案胚胎亦具有生命伦理上的密切关联性。

二是情感。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何况暮年失去独子、独女。两夫妻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味。而两夫妻遗留下来的胚胎,则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哀思寄托、精神慰藉、情感抚慰等人格利益。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伦,亦可适度减轻其丧子失女之痛楚。

三是特殊利益保护。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道德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与保护。在两夫妻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亦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

综上,判决双方父母享有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于情于理是恰当的。当然,权利主体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

第三,医院在诉讼中提出,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胚胎不能买卖、赠与和禁止实施代孕,但并未否定权利人对胚胎享有的相关权利,且这些规定是卫生行*管理部门对相关医疗机构和人员在从事人工生殖辅助技术时的管理规定,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私法所享有的正当权利。

案例五夫妻同意用他人精子授精,妻子怀孕后丈夫反悔

案号: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秦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规则: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基本案情法院经审理查明: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登记结婚。年,郭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年1月30日,李医院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房屋赠与给自己父母。郭某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某。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是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郭某某是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郭某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的胎儿而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裁判理由

焦点一,郭某某是否为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经法院审理查明,郭某因无生育能力,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李某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郭某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李某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无论是与夫妻双方还是与其中一方没有血缘关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因此,郭某对签字同意施行人工受精手术一事表示反悔,但此时其妻李某已经受孕,郭某要反悔此事,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征得其妻李某的同意。在未取得其妻李某的同意下,郭某不得以其单方意志擅自变更或解除。因此,郭某在遗嘱中否认其与李某所怀胎儿的亲子关系,属无效民事行为,应当认定郭某某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

焦点二:人工授精子女的继承权。在遗产分割时,无论是适用法定继承情形下,还是适用遗嘱继承情形下,继承人均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且在多胞胎的情形下,如果仅保留了一份继承份额,则应从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中扣出其他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则为胎儿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依照法定继承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为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予以分割。该起案件中,郭某某是郭某和李某的婚生子女,在其父郭某死亡前已经受孕,且在其父死亡后活着出生,是其父郭某的合法继承人。郭某未在遗嘱中未为郭某某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侵害了胎儿的预留份,不符合继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案例六代孕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粤民初号民事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3民终号

裁判规则:代孕合同无效,双方根据已经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发生的费用,公平合理地结算费用。

基本案情

孙某与深圳西尔斯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尔斯公司)签订《美国自体移植(含PGD)合同》,西尔斯为孙某提供赴美取卵代孕服务,孙某要求西尔斯返还她已经支付的十五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代孕合同无效,西尔斯只为孙某提供了前期部分服务,没有提供中期后期服务,一审法院判令西尔斯返还十万元给孙某,西尔斯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理由

第一、准据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西尔斯公司是否在美国为孙艳提供完整且符合涉案《美国自体移植(含PGD)合同》约定的相关代孕服务。本案有关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本案系涉外服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明确约定本案适用的准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涉案合同的签订地、部分合同的履行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一审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作为本案的准据法。

第二、代孕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上述的规定可知,我国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订立有关民事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我国传统的社会风俗和道德。我国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在我国,代孕行为涉及到代孕者的生命、身体、健康等多种重大的物质性人格利益,也涉及到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关于代孕所生的子女亲属关系的确立、子女抚养的纠纷以及履行代孕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多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已经明确规定,不允许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从事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也不允许在市场上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在市场交易中,应严禁将相关代孕的行为商业化,并杜绝相关机构因从事代孕有关的服务而从中谋取商业利益。从事代孕有关的行为与我国传统的社会伦理、道德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明显相违背。

在我国普遍的司法实践中,因代孕孕母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签署的涉及代孕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者以谋取商业利润为目标的中介商业代孕机构和委托代孕的父母之间签订的有关代孕的居间服务合同均会因违反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第三、双方的过错及责任承担:西尔斯公司超过其经营范围违法从事前往美国代孕的涉案中介服务,对涉案合同的无效存在重大过错,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向孙某返还,且不应从履行该合同中获取盈利。

但在本案中,西尔斯公司确实为孙某提供了部分有关代孕的服务,产生了一定的成本费用的支出,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涉案的合同存在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的情形,依旧自愿签订,孙某亦存在过错。。双方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酌定西尔斯公司因为孙某提供服务支出合理成本五万元。

来源:新华社参考消息紫光阁法制日报新浪微博法律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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