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假、护理假规定:通常情况下,女员工产假为天,产前即可开始休。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自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年《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流产假规定:流产假性质等同产假,期间享有的待遇也与产假相同。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二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第(二)至第(五)项: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怀孕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三、产检假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时间,医院出具的证明来确定。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四、孕期休息(保胎假)规定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四)、(五)项: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女员工保胎休息是为保护女员工权益做出的一种特别假期,不属于病假,公司也不能依据女员工工龄限定女员工保胎休息的上限时间,但公司可以就女员工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待遇与女员工进行协商达成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且女员工申请保胎休假,也应当向公司提交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果,没有医疗机构证明,或者怀孕满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的女员工出于谨慎考虑想在家休养保胎的,则可以依据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女职工怀孕后,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与公司协商达成孕期离岗休息协议,但此时的工资没有最低限定,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即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五、节育假规定:企业缴纳社保的,节育费用由社保基金承担;未缴纳社保的,企业承担。
年《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
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实行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年《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者,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假期按出勤享受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两天;(二)取出宫内节育器的,手术当日休息一天;(三)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七天;(四)单纯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一天;(五)早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二十天;(六)中期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四十二天。同时施行两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假期可合并计算。
年《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六、哺乳假规定:法律仅规定了时间,具体如何休由企业自行安排。
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年《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七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女职工可以休不超过6个月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超过6个月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其他问题
1、未婚先孕的女员工如何处理各种生育享有的假期?年以前,根据年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15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以及年《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28条规定,所有违反规定生育的女员工是不享有产检假、产假及相应待遇的。但是年4月国家新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废止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并取消了其中第15条的规定,同时根据《特别规定》第6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第7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以及第8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可以明确看出,新的法律规定对受法律保护的怀孕女工是否已婚,是否违反计划生育不再作限定,只要是怀孕女职工一视同仁,都享有法律赋予的产检假、产假以及相应的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已依法为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的,产假津贴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所以如因女员工未婚先孕导致生育保险基金不予发放生育津贴的,则与公司无关,女员工也无权要求公司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2、公司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府令第94号)第十三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以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可见,生育医疗费用,只要公司帮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后就可以享受,而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则需要公司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后才能享有。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