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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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3/17 2:28:00
新武器登场鏖兵高加索 http://www.shitailongg.com/ewwh/6322.html

皇家道观元佑宫位于湖北省钟祥市,系明嘉靖皇帝朱厚熜御敕所建的供皇帝返乡、皇室宗亲和州府官员朝奉皇陵或举行其它重大祭祀活动的修行祈福之皇家道场。元佑宫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明显陵的宗教建筑,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三大传统祭祖节日

老祖宗的传统,到了你这里是否还可以继续传承?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祭祀祖宗、延续香火的习俗,以示孝敬、不忘本。清明节、中元节、寒衣节,是中国传统节日里祭祖的三大节日。古时,这种礼俗很盛。因各地礼俗的不同,祭祖形式也各异。

一、清明节,在春分后第十五日,又叫踏青节;

二、七月半,又叫中元节、*节;

三、十月一,又叫十月朔、寒衣节、冥阴节。

春秋两祭

民间有句话,叫“清明时节人找*,中元时节*找人”。

所以每年的清明时节时,人人为了让逝去的亲人不孤独,也让他(她)们的安息之所安全,便纷纷上坟扫墓,焚*挂白,也就烧纸钱,挂纸钱,借以纪念先灵,证明此地安息者还有后人牵挂,旁人就不敢在坟头动土、欺负;

而中元时候,人们勤劳两季之后,不管什么作物的新鲜产品都要出市了,中华民族是一个孝顺的民族,有好东西自然先让先辈品尝,所以就请先辈的灵*回来品尝鲜品,所以就有了秋祭。按时间来论,春祭主祭祖者上半年的运势、秋祭主祭祖者下半年的运势。

祭祖是改运的最快途径

每当清明、中元两节的时候,我们就要到祖坟前烧纸,给逝去的亲人送钱,这是中国的习俗,是孝顺子女悼念亲人的方法。但有一点,现在知道的人却不多,给亲人上坟烧纸钱,以孝举来寄托哀思的同时,自己的运气也会改变!

用道教的观点看,在生命的天道轮转里,我们每个人都是灵*的寄主。已离世的人,肉体虽已消亡,但灵*还在,也就是道教里讲的命*不灭。

人死后,灵*会再经轮回。但这个等待的过程可能会持续很久,也许是十几年或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而在此之前,他们就会一直在**的状态中苦苦等待。

他们有的在活着时的家里逗留,能看见自己亲人的一举一动。有的到处游荡,成了孤*野*,过着更为凄惨的日子。这时,如果亲人为他们做超度,他们就能够得到天尊和神仙的力助,摆脱*的状态,走向更光明处。

在等待轮回的日子里,他们和我们活着的人一样,都希望活着的亲人能给他们一些吃的,更盼望着能给他们送来钱财。即使再入轮回,其命*是依旧不变的,后人的香火及祭祀,先人的命*依然可以接受到!从而有了最直观的变化,那就是香火延续!香火延续的基础就是率先让祭祖者的运数得到增强。

每到清明、中元节、寒衣节,我们给他们烧纸钱,让他们也有准备过节的钱财和时间,能够过上快乐的节日,我们活着的人运气也自然会好起来,做事也会更顺。因为他们有了钱,就不会常常缠着我们要钱,须知,被缠者,就是阴气上身,我们活着的人,是阳气越旺,运气越好,身有阴气,做事怎么会顺呢?再说,买烧纸也花不了多少钱,何乐不为呢?运气好了,多挣些,不但是我们每个人的愿望,更是我们祖上所喜闻乐见的。

所以,我们作为他们的亲人,还能视烧纸送钱为可有可无吗?

关于上坟烧纸,有的地方习俗,是在上午烧,不能过午时的十二点,也有的地方,要等到天黑了再烧。总之,按各地的习俗就是,只要是烧了,把话说到,他们都能够收到所送的钱,能够收到亲人所送的礼物,也能听明白我们所说的每句话。所以,我们若是能知道逝去的亲人活着时喜欢吃些什么点心,可以多准备一些,与纸钱一起送给他们。他们过的好了,也会在暗处帮我们,我们也就做事更顺,发财也就更容易。这就是,越是经济发达的地方,人们越讲究逢年过节时给亲人上坟烧纸,不是他们有了钱才这样做,而是他们相信这样做的道理。

上坟烧纸能够改变我们的运气,一直持这种观点的人,以后更要注意,争取将这一孝举做的更好;有不同观点者,也是机缘不到,待机缘成熟时,自会相信这一道理。

孝亲祭祖是风水之源

我们找风水要找源头,风水不好,招不着财,或者有灾难,去庙里拜拜求求,请大师指点指点,这是辅助性的办法,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我们的命运。

我要告诉大家的是,孝亲祭祖是风水之源。我们想想我们的生命从哪儿来的?从父母那里来的。那父母祖先就是什么?就是我们的根!我们浇水的时候,要连根一起浇,根深蒂固,枝叶自然茂盛,家族兴旺。这个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可不是开玩笑的。

人的福报来自于哪儿?来自于孝顺父母,这是第一条。

我家供奉有祖先的牌位,我为什么相信这个?因为我过去碰到一个大师,他说你这个人有祖宗的德在,不然你就早死了。我一想,我小时候从楼上摔下来,没要命,当时很奇迹,摔下去不会说话。在外面也没人管,躺那儿两个小时自己恢复了,就鼻子底下落一个疤以外,脸上的疤都全好了。

我当时就想,人家说祖宗之德是真的还是假的?我们老家是在河南洛阳,有一年我回到家里,我的大伯给我拿出秦家的族谱我才知道,原来秦家四代以上有一个太爷爷出家当道士了,做监院了。我这才知道原来是家族有人在宫观修行,行善积德,才能保佑我这个子孙后辈。回到家里,我就让一位天师府的道长给我写了一个祖先牌位。

现在我们去祭祖,是不是真能想起祖先的好处?思祖先之恩,这个是非常重要的。

我去过山东一个家族,二三百口人,每年大年三十,各家的长子长孙要干什么?祭祖守夜。所以这个家族在各个地方工作的公务员特别多。我就在看,这个家族为什么这么兴旺,别人跟我讲他们家风水好,我说你们只知道其一,不知道其二。

他们说为什么,我说这个家族之所以风水好,是因为他们知道根在什么地方,他们知道祭祖。祭祖的时候,烧香成为阳,烧纸成为阴。古时候老人家都会讲,那个家里没香火了。没香火什么意思?断子绝孙。香火还代表财富。祭祖时要虔诚,我们现在家族能兴旺,全是祖宗积德。

各个地方的祭祀风俗不同,我们可以根据各地风俗祭祀祖先。即使在外面工作不能回去,也可以遥祭,朝老家的方向烧点儿纸,烧点儿香,这叫不忘根本。懂得感恩图报,才可以获得祖先的护佑和眷顾,家族的运势才会更好。如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没有显露纪念祖先的心意,那就是不孝的一种表现。

纸就用那种传统的*纸,不用太多,几张就可以。有很多人大把大把地买那种假的钞票,千元的万元的,一烧一大堆,其实一点儿作用也没有。

有一个老板,他的父母去世以后,他塑了两尊小像在家里供着,和供神是一模一样,早晚烧香,一天三顿饭。这个老板有几十个亿资产。我当时还在想,这人怎么有这么大的福报啊?最后才明白,是孝心所感。

他说他父母去世五六年,他对父母的思念是有增无减,我们有没有?很多家庭父母去世以后,包括拜祭父母的照片都要烧掉,说人都死了,要照片干什么?这多晦气!送葬时把相片也就烧了,还跟我说:老师,不是我们不留,我们家就一居室,没地方挂。再到他们家一看,他们夫妻的相片挂满了。

祖先就是我们这个家族的根。我们看这个树,树根不动,树枝再摆,摆一会儿就会停下来;但是树根一旦动了,那这个树连根拔起就死掉了,所以根很重要。我们不要认为我们自己能耐大,福分大,你看我挣了这么多钱,告诉你,没有祖宗之德护佑,你这福从哪里来?我为什么这么讲?你要论名字,跟你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你为什么发财了?他就倒霉了?包括同年同月同日同时生的,命运也各不相同,这就是祖宗积德护佑。你要真明白这个道理,就会长时间思念祖宗之德。

什么是超度?

在道教而言,超度就是把还沉沦在阴间的亡*或者还滞留在人间的亡*救拔出来,然后通过神仙接引,希望亡*早日登东方青华极乐世。道教超度一般供奉的主神为太乙救苦天尊。

据《尚书?吕刑》记载,周穆王在叙述刑法的起源时说:“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民兴,胥渐泯泯棼棼……”这段话的意思是:蚩尤一开始作乱就祸害到了百姓,他的种种行为不仅没有对那些贪婪得像鹞鹰一样的人的嚣张气焰构成预防和打击的效果,反而使他们装出一番虔诚的奉上峰命令架势,更加疯狂的去掠夺人民的财物。所以,九黎族人不听从蚩尤的命令。在这种情形下,蚩尤制定种种严酷的刑罚来威逼九黎族人服从,并美其名曰“这就是法令。”于是,削鼻子、割耳朵、破坏人的生殖器、在人面上刺字等各种严酷的刑罚就开始滥加施行并成为制度了。从此以后,那些贪婪之徒杀人掠夺都有了华美的托词,他们说他们这样做是依法行事。这样,九黎族人才跟着他乱哄哄的干起坏事来。这一段记载给了后世读者一个印象:蚩尤是九黎族的暴君,太平盛世时期倡令作乱的凶顽之徒。如果你有兴趣再读一读其它史籍的话,或者如果你有兴趣还去读一读像《龙鱼河图》、《遁山开甲》等五行、谶纬或者志怪类如《述异记》等古代典籍的话,你会发现蚩尤的形象几乎被定格了:暴君、乱贼、贪婪凶顽之徒,一句话,这是一个绝对的反面形象。也许与“暴君、乱贼、贪婪凶顽”有关吧,在上述典籍中,蚩尤的形象又是那么怪异:“铜头铁额”、“八肱八趾”、“人身牛蹄,四目六手”、“食沙石子”。不仅如此,就连“蚩尤”这个名号也是怪怪的:《广雅释诂》:“蚩,乱也。”《方言》:“蚩,悖也。”又说尤,同由尤,是人肚子里一种虫;“蚩”、“尤”合起来意思就是一种行为悖乱的虫子,这自然是人们一句字义望“字”生义的结果。如果说《龙鱼河图》、《遁山开甲》、《述异记》等典籍是因其本身怪异而有意塑造蚩尤这样的怪异形象的话,人们望字生义而诠释蚩尤名号的意义则有明显的歧视、贬损、嘲讽等负面意义。那么,人们为什么要这样做呢?

这里要说一段重复的话。我在《从史籍中看炎帝和*帝》中说过这样一段话:“司马迁采信《大戴礼记?五帝德》、《大戴礼记?帝系》的记载和观点,以*帝为五帝之首,实际上就是以*帝为尊,也就是以*帝为正统,自然,举凡与*帝所言所行所思相悖的就是非正统的,也就是非正义的了。用春秋笔法来记载和叙述非正统、非正义人物的历史,自然就要将炎帝对子氏族部落的征伐活动斥之为‘侵凌’了。”《大戴礼?用兵》把蚩尤说成是“庶人之贪者也。及利无义,不顾劂亲,以表厥身。蚩尤愍欲而无厌者也。”这是一种很有代表性的意见,由此推而广之,蚩尤与*帝有过敌对行为,而且,很有可能,终蚩尤一生,他与*帝只有敌对,没有合作。所以,人们在评述蚩尤的种种行为及由此而来的功过是非时,也受这种意见支配,并且,较之于评述*帝的其他曾经有过敌对关系的对象,其批评、贬斥的主观态度又更为显著。司马迁是这样,其他古代史学家也是这样。

《史记?五帝本纪》说:“蚩尤作乱,不用帝命,于是*帝乃征师诸侯,与蚩尤战于逐鹿之野,遂禽杀蚩尤。”这一段话暗合了蚩尤是暴君、乱贼、贪婪凶顽之徒的形象,也似乎印证了《尚书?吕刑》的记载。但是,它给人留下的悬念实在太多了。

《史记?五帝本纪》在记载*帝为建立统一的国家雏形所进行的一系列战伐活动,重点记叙三场战争:降服炎帝氏族部落的阪泉之战,平服蚩尤的涿鹿之战,安定北方的北逐荤粥之战。人们不禁要问:司司马迁为什们要单单叙述这三场战争呢?

阪泉之战促成了*帝、炎帝氏族部落联盟的产生,奠定了一个统一的国家和民族雏形的基础,为人类社会迎来了文明的曙光,它的意义深远,值得一记;炎*氏族部落联盟剑指北方少数民族,发动北逐荤粥的战争,在安定北方的同时,彰显了新兴氏族部落联盟在*事、*治、经济等方面的综合实力及影响,在坚决打击敌对势力之余,震慑了其它潜在的敌对和分离势力,其*治意义胜过*事意义,是炎*氏族部落联盟共同维护和巩固统一民族和国家雏形而进行的一场宣传战,意义非凡,也值得一记。那么,涿鹿之战为什么也值得一记呢?我们不妨先在史籍之外的典籍中来搜寻有关线索:

《山海经?大荒北经》说:“蚩尤作兵伐*帝,帝乃令应龙攻之冀州之野,应龙畜水,蚩尤请风伯雨师纵大风雨。*帝乃下天女日魃,雨止,遂杀蚩尤。”《龙鱼河图》说在涿鹿之战的初期,*帝“遂不敌”蚩尤,“乃仰天而叹,天遣玄女下授*帝兵信神符”,在天神的帮助下才制服蚩尤。《*帝玄女战法》说:在涿鹿之战中,“*帝与蚩尤九战九不胜。”最后在仙女的帮助下才战败蚩尤。《玄女兵法》则说:“*帝攻蚩尤,三年城不下。”注意,这里说“九战九不胜”、“三年城不下”,以至于或交战双方都比拼神力,或*帝一方的神灵暗中相助,这才取得胜利,无非是说蚩尤是很强大的对手,其战斗力不亚于*帝,甚至比*帝还要高强,因此,仗打得惨烈,赢得艰难。这是涿鹿之战值得一记的原因之一。

史籍《逸周书?尝麦解》有这样一段记载:“昔天之初,诞作二后,乃设建典。命赤帝分正二卿,命蚩尤宇于少皞,以临四方,司__(缺两个字)上天未成之庆。蚩尤乃逐帝,争于涿鹿之阿,九隅无遗。赤帝大慑,乃说于*帝,执蚩尤,杀之于中翼。以甲兵释怒,用大正顺天思序,纪于大帝,用名之曰绝辔之野。”这段话的意思是从前,天下还没有安定的时候,上天降生了炎帝、*帝两个圣人,他们降生之后,才开始定制的制度、建立章典,并按制度、章典治理天下。在这个过程中,*帝授命炎帝分派两个官员去管理地方事宜,炎帝就让蚩尤去少昊氏的故地山东任职。可是,蚩尤却在那里兴兵作乱,驱逐炎帝,炎帝大败而逃,蚩尤一路紧追,一直追到涿鹿,并进行了更为激烈的交战。炎帝非常害怕,只好先*帝求援,*帝就出兵与蚩尤作战,最后,将蚩尤战败,并把战败的蚩尤杀死在冀州一个叫“绝辔之野”的地方。

这段记载可以补充司马迁上述记载的缺漏,它交代了涿鹿之战发生的原因和大致经过:蚩尤氏族部落归属了炎*氏族部落联盟,在职务上,蚩尤是炎帝的直接下属;当炎帝奉命委派两个官员去管理地方事宜时,炎帝作出了让蚩尤一同去山东赴任的安排,而炎帝自己也在山东一带,这说明炎帝和蚩尤除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之外,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关系,这为蚩尤到山东以后,积蓄力量,整*备武,最后,举兵驱除炎帝创造了机会;蚩尤举兵驱逐炎帝,并把炎帝打得大败,这说明蚩尤拥有一个强大而又有实力的集体,即氏族部落,而蚩尤则是这个氏族部落的首领;*帝让炎帝派蚩尤去山东赴任,也就是让蚩尤氏族部落迁徙到山东去,对于蚩尤氏族部落来说,这是被迫背井离乡,这应该是导致蚩尤举兵逐炎帝的主要原因;涿鹿之战分两个阶段,前一个阶段是蚩尤逐炎帝,后一个阶段是炎帝联合*帝共同战胜蚩尤,在形式上是氏族部落联盟平定子氏族部落的叛乱,属于平定内乱的战争。

涿鹿之战是一场平定内乱的战争,它的发生时期很特殊,因此,意义非同一般:涿鹿之战发生在炎*氏族部落联盟建立之初,也就是一个统一的国家和民族雏形形成初期,平定这样的叛乱直接关系到了这个统一的国家和民族雏形的存亡和发展。这是涿鹿之战值得一记的主要原因。

《逸周书?尝麦解》的记载也许是可信的,所以,后世有不少史学家采用了这段记载。其中最值得我们

TUhjnbcbe - 2021/3/17 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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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事物的内在规律并且指导人们制定社会规则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理:指导人们制定社会规则的原理。

权利:人们聚集在一起组成社会,权利是社会保障社会里的每个人都能够通过努力获取个人幸福的一种力量。一个人剥夺或者限制另一个人的权利的行为就是侵害行为。社会惩罚施害人,制止侵害行为。施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社会以惩罚施害人的方式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状态犯,是指犯罪完成以后,其行为所造成的不符合法理的状态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即犯罪行为已经完成,达到了既遂,但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符合法理的状态仍然继续存在。如盗窃罪,行为人窃得公私财物以后,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状态可以继续存在一定时期,因而属于状态犯。

施害人:实施违反法理的侵害行为的人,或者产生违反法理的不作为侵害行为的人。

法人: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法人可以被拟人化。

法人不拥有生存的权利(法人的所有权人可以注销法人),法人拥有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法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法人、行使法人特定权力的人侵害其他人,法人、行使法人特定权力的人应当受到刑事惩罚;法人没有躯体,法人无法受到刑事惩罚。

比如,甲工厂没有对机器进行防护措施,甲工厂的管理人员乙安排工人丙看管机器,丙在看管机器过程中离开,工人丁受伤。

甲没有对机器进行防护措施;乙安排丙看管机器,但是乙没有监督丙是否工作懈怠,乙没有查看丙是否能够胜任一个人看管机器的工作岗位。

在这个例子中,甲是法人;丙、安排丙看管机器的乙是行使甲这个法人特定权力的人。

社会规则应当是惩罚施害人,制止侵害行为,减少遭受损害的危险,而不是让受害人注意保护自己。

侵害行为:一个人剥夺或者限制另一个人的权利的行为就是侵害行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但是行为人没有实施这种行为,行为人就产生没有实施这种行为的不作为行为。

不作为的侵害行为:

行为人把另一个人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行为人有义务消除这个危险,行为人没有消除这个危险,行为人就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

行为人增加另一个人的权利遭受损害的危险,行为人有义务消除增加的危险,行为人没有消除增加的危险,行为人就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

自己把自己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自己仍然是在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施害人不能因为受害人把受害人自己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而实施侵害行为。

自己增加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的危险,自己仍然是在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施害人不能因为受害人增加受害人自己遭受损害的危险而实施侵害行为。

判断行为人实施某个行为是否把另一个人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应当从行为人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的客观事实进行判断,而不是从{行为人在实施这个行为的时候是否能够认识到或者预期到行为人自己把另一个人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进行判断。

客观事实,比如,受害人是否有遭受损害的危险,行为人的主观状态,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行为人所在地的环境,受害人所在地的环境。

因为,人们制定社会规则的目的应当是为了社会里的人都拥有生存的权利,拥有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从而拥有通过努力达到自我实现的权利,从而拥有通过努力获取个人幸福的权利。如果行为人在{不能认识到或者预期到另一个人的权利可能会遭受损害}的时候产生了侵害另一个人的权利的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并且没有受到刑事惩罚,受害人就没有拥有这项被行为人侵害的权利,这与人们制定社会规则的目的相悖。

主观恶性,是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社会危害性所抱的心理态度。

恶,不好的,凶狠的。

主观恶性不是主观目的。

由于侦查技术的局限,人们对行为人进行法理评价的时候,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或者产生的不作为行为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人们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法理评价的时候,人们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和主观目的。

甲——乙——丙

比如,甲是某个犯罪集团是人,乙是另一个犯罪集团的人,丙是向乙所在的犯罪集团借了高利贷的人。

丙每个月都要向乙所在的犯罪集团还款。

乙经常去找丙要求丙还钱,乙每次去找丙要求丙还钱的时候,乙都会殴打、辱骂丙,并且,乙经常强奸丙的女儿。

甲所在的犯罪集团要求甲去杀死乙。

如果甲憎恨、厌恶乙的行为,甲以帮助丙、丙的女儿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去杀死乙,那么,甲杀死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是符合法理的行为;

如果甲因为甲所在的犯罪集团要求甲去杀死乙,甲以杀死乙的主观目的去杀死乙,那么,甲杀死乙的行为侵害了乙生存的权利,是违反法理的侵害行为。

社会对施害人进行刑事惩罚,可以综合考虑施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性、施害人的主观恶性、施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这些因素进行刑事惩罚。

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性,比如,杀人行为的危害性>盗窃行为的危害性

主观恶性,比如,故意地实施侵害行为的主观恶性>过失地实施侵害行为的主观恶性

损害结果,比如,杀人致使受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杀人致使受害人重伤的损害结果>杀人未遂致使受害人轻伤的损害结果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一个事件(即原因)和第二个事件(即结果)之间的作用关系,其中后一事件被认为是前一事件的结果。

在哲学范畴,原因是指能够产生他事物的事物;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缘之串联而引起的事物。

原因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针对同一个事物,人们看待事物的角度不同,人们可能认为,引起这些结果的原因有差异。

比如,甲、乙、丙是“哈笔”,A、B、C、D、E、F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

乙是A、B的儿子,乙被某个武装力量偷走并且进入类似冬眠的状态以前,乙与A、B一起生活。乙被偷走以后,A、B非常痛苦。甲为了享受性快感,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与A发生性行为,并且,B与A发生性行为的时候,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的身体动作。

C是A、B的女儿。

乙进入类似冬眠的状态而感受脑电波、电磁波,乙有了脑电波技术。

几十年以后,C慢慢长大成为性成熟个体。

乙为了享受性快感,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D强奸C。

由于侦查技术局限,司法机关不知道D是被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强奸C,司法机关逮捕了D。

E是D的父亲,E为了让D能够被从轻处罚,E决定去找B支付精神抚慰金,E决定请求让B劝解C写原谅D的谅解书。

F在楼上吃核桃,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F错把核桃夹当作核桃壳往楼下扔。E在去B家中的途中,E路过F那栋楼的楼下,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F往楼下扔的核桃夹砸中了E的头部,E重伤。

从物理学角度看,E被核桃夹砸成重伤的原因是核桃夹质量较大、重力加速度。

从哲学角度看,E被核桃夹砸成重伤的原因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因为如果乙没有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D强奸C,E就不会去B家中而路过F的楼下,如果丙没有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F把核桃夹往楼下扔,E就不会被砸成重伤;

从法学角度看,E被核桃夹砸成重伤的原因是丙实施侵害行为。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F把核桃夹往楼下扔的行为侵害了E身体健康的权利,丙应当受到刑事惩罚;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F把核桃夹往楼下扔的行为侵害了F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丙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人们可以通过原因推断结果,通过结果寻找原因。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反法理的侵害其他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

司法机关应当对施害人造成的确定是损害结果进行刑事惩罚,不应当对施害人或者其他人预期的{施害人没有造成损害的}损害结果进行刑事惩罚。

司法机关应当要求施害人赔偿施害人造成的确定的损失,不应当要求施害人赔偿施害人或者其他人预期的{施害人没有造成的}损失。

人们在社会里生活,人们会产生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人们的还未经历的社会生活是变化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受害人无法准确预期如果没有被侵害而可能会经历的还未经历的社会生活(比如,工作是否变动;货物价格是否下跌;配偶是否会因为其它原因与受害人自己离婚),受害人也可能因为其它原因而遭受损害,如果司法机关要求施害人对受害人{不会因其它原因而遭受损害}的预期收益进行赔偿,司法机关可能会侵害施害人的权利。

比如,甲与乙之间存在运输合同,乙运输甲的吨货物,货物运输到目的地以后需要存放在与甲存在合同关系的丙的仓库里。乙谎称已经装船,乙延迟5天出发,乙延期10天运送到目的地,乙把甲的货物运送到目的地的时候,货物的价格已经下跌了0.5元/kg。

乙出发不久,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然后,甲与丁订立合同,甲要求乙把货物存放在丁的仓库。

如果乙把甲的货物按期送到目的地,甲的货物可以以5元/kg的价格售出。

如果乙把甲的货物按期送到目的地,甲的货物被送到目的地的时候丙已经与甲解除了合同,丁还未与甲订立合同,甲的货物会因为无法存放在仓库而被大雨淋湿,甲的货物会被大雨损毁20%。

甲的货物的成本(采购货物费用、运输货物费用、仓库存放货物费用)是元。

1吨=kg

如果乙把甲的货物按期送到目的地,甲售出货物所得的价款是:

5***(1-20%)=元

甲的收益是:—=元

乙把甲的货物延期10天运送到目的地,甲售出货物所得的价款是:

(5-0.5)**=元

甲的收益是:-=元

司法机关要求乙赔偿给甲:5**—=000元

货物价格下降,甲的预期收益减少。但是,如果乙把甲的货物按期送到目的地,甲的收益也会因为货物被大雨淋湿而减少。

如果乙把甲的货物按期送到目的地,甲获得的收益可能是元;乙把甲的货物延期10天运送到目的地,甲获得的收益是元。如果司法机关要求乙按照甲的货物不会被大雨淋湿的情况赔偿甲的预期收益,这可能会侵害乙的财产权利,因为,如果乙把甲的货物按期送到目的地,甲可能也无法获得(+000)元的收益。

所以,司法机关应当要求施害人赔偿施害人造成的确定的损失,不应当要求施害人赔偿施害人或者其他人预期的{施害人没有造成的}损失。

比如,A用刀捅B,B重伤,B行动不便。司法机关不能因为预期到B可能会因为行动不便而在以后的某个时候被汽车撞死而认为A造成了B的死亡;司法机关应当对A造成的B重伤的损害结果进行刑事惩罚,不应当对A还未造成的{B可能会因为A的侵害行为而死亡}的损害结果进行刑事惩罚。

本文所要分析的因果关系,是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在法理中的因果关系;本文所分析的侵害行为,是在法理中的侵害行为。

那群“哈笔”通过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享受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生活,导致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在从出生到死亡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无法自己活动自己的躯体;无法自主地分析、判断事物,无法自主地进行思维活动。

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能够自主地活动自己的躯体、自主地进行思维活动的时间,可能只有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自己已经经历过的人生的1%~10%。

出生:胎儿从母体中分离出来。

死亡:有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结。

一个人生命活动终止以后,就消亡了,消失在这个世界上。

比如,A是“影”,B是“哈笔”,甲、乙、丙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

A是甲、乙的儿子,A被某个武装力量偷走并且进入类似冬眠的状态以前,A与甲、乙一起生活。A被偷走以后,甲、乙非常痛苦。

A进入类似冬眠的状态而感受脑电波、电磁波,A有了脑电波技术。

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丙杀死乙。

很多年以后,A使用脑电波技术找到甲,但是,A使用脑电波技术永远无法找到乙,因为,乙已经被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丙杀害而死亡。

死亡,生命消亡。A永远无法与乙说话,A只能自言自语地诉说关于乙的事物;乙无法听到、感知到A;A使用脑电波技术永远无法看到乙的记忆,因为乙的躯体已经停止代谢并且已经消亡,A只能使用脑电波技术在知道乙的人的记忆里看到关于乙的事物。

那群“哈笔”也通过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享受甲的生活;

那群“哈笔”也通过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乙享受乙的生活,导致乙在从出生到死亡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无法自己活动自己的躯体;无法自主地分析、判断事物,无法自主地进行思维活动。

那群“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行为侵害了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自主地进行生命活动(比如,心跳频率;分泌的激素的种类、分泌量)的权利,这群“哈笔”应当受到刑事惩罚;{这群“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行为与{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在从出生到死亡的绝大部分时间里都无法自主地生活}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这群“哈笔”在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享受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生活的过程中,这群“哈笔”还对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造成了其它的损害结果。针对这群“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一个侵害行为侵害的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的多个权利,应当对这群“哈笔”的侵害行为数罪并罚。

“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某个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实施侵害另一个人的行为,在法理中,“哈笔”实施了侵害受害人的行为;这个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在客观事实上实施了这个行为,但是在法理中没有实施这个侵害行为。

比如,甲是“哈笔”,A、B、C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

B、C是A的邻居家里的两个儿子。

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突然闯入邻居家中,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用刀砍B、C,B重伤,C死亡。

A被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而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从而让A违反A自己的意愿,甲使用脑电波技术强行让A进行{用刀砍B、C}的A自己的身体上的物理运动,此时,A成为甲实施侵害行为的工具。所以,甲在法理中侵害了B、C生存的权利,A在法理中没有侵害B、C生存的权利;A在客观事实上实施了用刀砍B、C的行为,但是A在法理中没有实施侵害B、C生存的权利的用刀砍B、C的侵害行为。

本文对一些现行法律所依据的法理进行简单分析。

1、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不处罚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实施侵害行为的施害人。

分析。

这是错误的。

如果法律不处罚因为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而实施侵害行为的施害人,法律就没有平等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就没有完全拥有这项被施害人侵害的权利,这与人们制定社会规则的目的相悖。

有人认为,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是,人们制定法律的目的是惩罚施害人,代替受害人报复施害人,要求施害人向受害人偿还;警示社会里的人不能实施侵害行为,制止侵害行为。从而,让侵害人们的行为减少,减少人们遭受损害的危险。法律也应当评价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性,而不应当只评价侵害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人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不应当是通过不处罚{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并且希望{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不实施侵害行为。

并且,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是在不断变化的,不是固定不变的,所以,法律应当评价{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性,法律不能评价{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的危害性。

有的国家的法律认为,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针对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侵害行为,法律不惩罚这些实施了侵害行为的不满14周岁的人。

这可能是因为这些国家的法律认为,14周岁的人的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这是由于侦查技术局限导致的,人们在侦查技术局限的时候,只能通过一些证据、现象去推断施害人是否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脑电波侦查技术发展以后,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地知道施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是否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也许,有的{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对受害人的危害性很大,这些{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的主观恶性较小,这些{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很严重。

法律应当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对{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进行刑事惩罚,而不是对{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施害人}不进行刑事惩罚。

比如,A、B是“哈笔”,甲、乙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

B的身体年龄是7岁左右,甲10岁左右,乙1岁半左右。

甲、乙在同一个电梯里,A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殴打乙,乙重伤。然后,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把乙抱出电梯,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把乙从25楼扔出窗外,乙死亡。

B的身体年龄是7岁左右,B处于类似冬眠的状态,B的辨别能力较差。但是,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把乙从25楼扔出窗外的行为对乙的危害性很大;B的主观恶性可能很大,因为,B使用脑电波技术长时间地玩弄、折磨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而漠视生命;B的侵害行为的损害结果很严重,因为,乙死亡。

法律应当对B进行刑事惩罚,而不是对B不进行刑事惩罚。

2、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要求未成年的施害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的施害人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这是错误的。

在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中,监护人是指对辨别能力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差的人的权利、收益负有监督、保护职责的人。

人是人类中的单个个体,人与人之间不应当存在人身依附关系。

法律应当保障社会里的人都拥有应当拥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也应当拥有财产权利,并且,未成年的施害人也应当独立地对{未成年的施害人自己}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另一个人的权利,司法机关代替受害人要求未成年的施害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的时候不能侵害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未成年的施害人的监护人}的权利。

比如,A是未成年人,B是A的监护人,A用一个尖锐的物品划C的车,C维修汽车花费了元。A没有向*府机构设立的保险公司购买侵害其他人赔偿损失的保险。

A用一个尖锐的物品划C的车的行为侵害了C的财产权利,A应当受到刑事惩罚;A用一个尖锐的物品划C的车的行为与C的车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造成了C财产损失元,A应当赔偿。

A有零花钱元(B偶尔赠与给A;过年的时候亲戚赠与给A压岁钱)。

A应当赔偿给C元,A只能赔偿元,但是,B可以借贷或者赠与给A元;A也可以向*府机构设立的金融公司借贷元用于偿还C的损失,*府机构设立的金融公司与A约定还款的期限、方式。

3、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认为,施害人实施侵害行为以后,如果施害人不再实施侵害行为,一段时间以后,司法机关不再惩罚施害人。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把这种情形称为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这是错误的。

刑罚的目的是司法机关代替受害人报复施害人,要求施害人偿还。

如果司法机关因为施害人在一段时间内不再实施侵害行为就不再代替受害人惩罚施害人,国家就没有保护受害人应当拥有的权利,受害人就没有拥有这项被施害人侵害的权利,这与人们制定社会规则的目的相悖。

4、现行法律都认为,正当防卫行为排除非法性。

非法性:具有违反法理的特性。

分析。

这是正确的。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实施违反法理的侵害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行为人的违反法理的侵害行为}的行为。正当防卫在法理中不是侵害行为。

施害人:实施违反法理的侵害行为的人,或者产生违反法理的不作为侵害行为的人。

施害人正在实施侵害受害人的行为,受害人具有遭受损害的危险紧迫性,所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实施帮助受害人正当防卫以避免受害人遭受损害,实施正当防卫的人救助受害人并且施害人应当受到惩罚,所以,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实施的{制止施害人的侵害行为}的行为可能侵害了施害人的权利,但是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实施的侵害施害人的权利的行为被排除了非法性,符合法理。

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实施的侵害施害人的行为排除了非法性,符合法理,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人不是另一个施害人。

正当防卫条件,危险紧迫性和持续状态。

施害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危险具有紧迫性;施害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施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过程中,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危险的急迫性一直持续;

施害人产生不作为侵害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的危险不具有紧迫性,产生不作为侵害行为的施害人不符合被正当防卫条件。

施害人不符合被正当防卫条件的时候,正当防卫行为结束。

施害人不符合被正当防卫条件以后,如果此前实施正当防卫的人继续实施{制止施害人的侵害行为}的行为侵害了施害人的权利,此前实施正当防卫的人实施的是侵害行为。

比如,A是“哈笔”,B、C是“影”,甲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

A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蚊子在甲周围飞,甲发现以后赶走蚊子,A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蚊子没有发出很大的声音飞到甲的耳朵里,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蚊子从甲的耳朵里飞出来,但是,A仍然在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蚊子,所以,蚊子停留在甲的外耳道没有往耳朵里飞也没有往耳朵外飞。

甲以为蚊子已经飞走了,甲不知道蚊子还停留在甲自己的耳朵里。

C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用手指突然伸到甲自己的耳朵里压死了蚊子,然后,C没有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

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蚊子从甲的耳朵里飞出来的行为不是采取的针对A的行为,所以,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蚊子从甲的耳朵里飞出来的行为不是帮助甲正当防卫的行为。

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蚊子从甲的耳朵里飞出来的行为是救助甲的行为,并且没有侵害其他人的权利。

C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用手指突然伸到甲自己的耳朵里压死了蚊子的行为不是采取的针对A的行为,所以,C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用手指突然伸到甲自己的耳朵里压死了蚊子的行为不是帮助甲正当防卫的行为。

C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甲用手指突然伸到甲自己的耳朵里压死了蚊子的行为侵害了甲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C应当受到刑事惩罚。但是,C实施的侵害行为对甲的危害性较小;C实施侵害行为的时候的主观恶性非常小,几乎没有主观恶性;C实施的侵害行为的损害结果非常小。所以,C受到的刑事惩罚可能非常轻。

比如,甲、乙是“哈笔”,A、B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

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持枪抢劫B,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举枪向A射击以反抗A的抢劫,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开枪打死了A。

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不是采取的针对甲的行为,所以,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不是帮助B正当防卫的行为。

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侵害了A生存的权利,乙应当受到刑事惩罚;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侵害了B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乙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与A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B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与B被控制而无法自主地生活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被乙当作实施侵害行为的工具,B在客观事实上实施了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但是,B在法理中没有实施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

所以,B被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侵害A生存的权利,B被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举枪向A射击的行为在法理中也不是正当防卫行为。

5、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对不作为的侵害行为不进行刑事惩罚。

分析。

这是错误的。

比如,甲开车撞击乙,甲撞倒乙以后反复碾压乙,然后,甲开车离开。医院,乙的左腿膝盖以下被截肢。

司法机关对甲进行了刑事惩罚。

甲赔偿给乙安装普通假肢的费用。

两年以后,某天,乙在小雨天气的时候外出,行人在街道上正常行走,但是乙因使用的是普通的费用较低的假肢而身体失去平衡,乙摔倒,右手手腕骨折。

甲开车撞击乙并且反复碾压乙的行为导致乙的左腿被截肢,乙的左腿被截肢以后,乙的身体失去平衡,甲把乙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甲应当消除这个危险,甲没有消除这个危险,甲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乙身体健康的权利(乙因使用普通的假肢而身体失去平衡导致摔伤),甲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甲的不作为侵害行为与乙摔伤右手骨折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遭受损害的危险,被甲的行为导致的乙身体失去平衡可能会摔倒骨折的危险。

甲应当消除这个危险,比如,甲可以定期查看乙的假肢是否能够保证乙身体平衡,甲可以给乙购买产品性能较好的假肢(比如,仿生机械腿)。

仿生机械手、仿生机械腿比较昂贵,可能是由于购买的人比较少,很多导致受害人失去手臂或者腿的施害人只是支付给受害人购买普通假肢的费用,受害人因为被侵害而失去了一部分劳动能力,受害人收入减少,受害人可能不会购买价格昂贵的仿生机械手或者仿生机械腿。

如果法律按照法理惩罚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的施害人,这些施害人可能会为了避免受到刑事惩罚而给受害人购买产品性能较好的假肢(比如,仿生机械手、仿生机械腿),减少或者消除受害人因为{施害人此前的侵害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而再次遭受损害的危险。

6、现行法律中会区分意外事件导致是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但是,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把施害人无法预期的损害结果看作意外事件导致是损害结果。

分析。

这是错误的。

人们可能因为知识局限而认为某些事物的意外事件。比如,人们以前不知道降雨量达到多少量的时候可能会爆发山洪的时候,人们会认为山洪爆发是意外事件。人们知识增长以后,人们可以根据预测的可能会爆发洪水的信息提前把财物搬到地势较高的地方。

意外事件,指意料之外的事物。

在法理中,人们自己把自己置于被自然环境侵害的危险之中的时候,人们可能会发生意外,自然环境可能会对人们自己造成损害结果,这是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害结果。

侵害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包括施害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是损害结果、施害人产生的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导致是损害结果。

比如,A拍打B的脑壳,A不知道B患有颅骨发育不全症,B重伤。

A拍打B的脑壳的行为侵害了B身体健康的权利,A应当受到刑事惩罚;A拍打B的脑壳的行为与B重伤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A拍打B的脑壳的行为对B的危害性较小,因为,A拍打B的脑壳而不是用锐利的器物击打B的脑壳;A的主观恶性较小,因为,A是为了欺负弱小而不是为了伤害B让B重伤;A拍打B的脑壳的行为的损害结果很严重,因为,B重伤。

A的侵害行为导致B重伤的损害结果。

比如,甲独自去攀登珠穆拉玛峰,甲在珠穆拉玛峰上遇到雪崩,甲死亡。

甲独自去攀登珠穆拉玛峰的行为把甲自己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甲仍然是在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甲在珠穆拉玛峰上遇到雪崩,是意外事件,甲死亡的损害结果是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害结果。

遭受损害的危险,被雪埋在雪里而寒冷、缺氧导致死亡的危险。

比如,A公司从事拍摄野外生存的视频的经营活动,A公司安排B在一片原始丛林拍摄野外生存的视频,B被*蛇咬伤,B中*重伤昏迷。

A公司、行使A公司这个法人特定权力的人安排B在危险的原始丛林拍摄野外生存视频的行为把B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A公司、行使A公司这个法人特定权力的人应当消除这个危险,A公司、行使A公司这个法人特定权力的人没有消除这个危险,A公司、行使A公司这个法人特定权力的人应当受到刑事惩罚;A公司、行使A公司这个法人特定权力的人安排B在危险的原始丛林拍摄野外生存视频的行为与B被*蛇咬伤中*重伤昏迷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遭受损害的危险,被A公司、行使A公司这个法人特定权力的人的行为导致的B可能在危险的原始丛林中受伤的危险。

行使A公司这个法人特定权力的人,安排B在危险的原始丛林拍摄野外生存视频的人。

7、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为了鼓励施害人提供侦查线索而对提供侦查线索的施害人从轻处罚。

分析。

这是错误的。

刑罚的目的是司法机关代替受害人报复施害人,要求施害人偿还。

社会里的人向*府机构支付委托费用,委托*府机构代为管理社会生活,*府机构的司法机关应当对施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进行侦查,司法机关不能为了鼓励施害人提供线索降低司法机关自己的侦查成本而在管理社会生活中对提供侦查线索的施害人从轻处罚。

如果司法机关为了鼓励施害人提供侦查线索而对提供侦查线索的施害人从轻处罚,法律就没有平等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受害人就没有完全拥有这项被施害人侵害的权利,这与人们制定社会规则的目的相悖。

同理,针对施害人的自首行为,司法机关也不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司法机关不应当对被判处刑罚的人减刑、假释。

8、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惩罚教唆另一个人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而不考虑教唆另一个人实施侵害行为的行为人是否消除了对另一个人的教唆影响。

分析。

这是错误的。

第一个人教唆第二个人实施侵害行为,第一个人把受害人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第一个人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如果第一个人消除了这个危险,第一个人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如果第一个人没有消除这个危险,第一个人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

比如,甲知道乙曾经多次盗窃,甲告诉乙说,丙在外地,丙的家中放置了大量现金,甲让乙去丙家中盗窃。

然后,甲惧怕被刑事惩罚,于是甲找到乙,甲告诫乙不要去盗窃,并且,甲威胁乙,如果乙去丙家中盗窃,甲会举报乙。后来,乙为了偿还债务,乙去丙家中盗窃。

甲教唆乙去丙家中盗窃的行为把丙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甲应当消除这个危险,甲消除了这个危险,甲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

遭受损害的危险,被甲的教唆行为导致的丙的财物可能被乙盗窃的危险。

甲消除了这个危险,甲激起了乙盗窃的犯罪意图,但是甲告诫乙不要去盗窃,乙去丙家中盗窃是因为乙为了偿还债务而不是甲的教唆。

甲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甲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9、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施害人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分析。

这是错误的。

这可能是因为这些国家的现行法律对一些侵害行为按照民事纠纷处理,受害人遭受很大的精神上的痛苦并且施害人没有受到刑事惩罚,法律为了达到表面上的公正性,法律规定施害人向受害人支付精神抚慰金。

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法理代替受害人报复施害人,要求施害人偿还。

法律应当对施害人进行刑事惩罚,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10、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规定针对某些损害结果较小的刑事案件,受害人与施害人可以达成刑事和解。

分析。

这是错误的。

规则针对不特定对象。

国家保障社会里的人拥有应当拥有的权利。

一个人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比如,丢弃财物、赠与)、处分自己的生命(自杀),但是,一个人不能处分自己的权利。

施害人不能因为{受害人同意处分受害人自己的财产、生命给施害人}而实施侵害行为,如果施害人因为{受害人同意处分受害人自己的财产、生命给施害人}而实施侵害行为,法律应当惩罚施害人。

11、有的国家的*府机构认为,*府机构的行*部门发布的规章是*府机构行*部门管理社会生活的规则要求,*府机构的行*部门惩罚{违反*府机构的行*部门发布的规章}的人。

分析。

这是错误的。

社会里的人制定社会规则。

社会规则应当是社会里的人共同制定的而不应当是*府机构制定的。

*府机构协助社会里的人建立{按照一定的规则(比如,绿灯时通行、红灯时等待)

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约定的社会关系,从而减少社会里的人的权利遭受损害的危险(比如,交通阻塞阻碍通行、交通事故)。

一个人违反社会规则,如果这个人是瑕疵履行与社会里的其他人的约定(比如,喝醉酒以后醉倒在机动车道上),这个人应当向{因为这个人瑕疵履行约定而遭受时间损失}的人赔偿损失,这个人不应当向*府机构缴纳罚款。

*府机构可以代为收取这个人向{因为这个人瑕疵履行约定而遭受时间损失}的人支付的赔偿,*府机构再支付给{因为这个人瑕疵履行约定而遭受时间损失}的人。

在民事纠纷中,有的国家的法律规定违反约定的一方需要向没有违反约定的一方支付违约金,这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司法机构代替受害人惩罚施害人,在社会里,一个人不能惩罚另一个人。

但是,违反约定的人应当向没有违反约定的人赔偿损失,包括没有违反约定的人因为违反约定的人违反约定而遭受的时间损失。

一个人侵害另一个人,应当由司法机关对这个人进行刑事惩罚;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发生民事纠纷,双方可以请求法院协助处理。*府机构的行*部门不应当惩罚{违反*府机构的行*部门发布的规章}的人。

比如,A领取了律师执业资格证书,A代理B的案件,A教唆证人作伪证,A帮助B伪造证据,B被无罪释放。

后来,司法机关重新侦查,A、B被判入狱。

A教唆证人作伪证、帮助B伪造证据的行为侵害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A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因为,如果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知道A提交的证据是伪造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会进行对这些伪造的证据进行质证的审理活动。A以欺骗的方式让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对这些伪造的证据进行质证,A侵害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

*府机构可以协助社会里的人约定,*府机构的行*部门考核社会里的人的专业技能,行*部门对具备专业技能的人颁发职业技能证书或者执业技能证书。

取得执业技能证书的人大多具备专业技能,人们与取得执业技能证书的人建立社会关系可以减少遭受损害的危险。

A仍然具备法律专业技能,所以,行*部门不应当以A受到刑事惩罚为由收回并且注销A的执业技能证书。

A仍然具备法律专业技能,如果行*部门、行使行*部门特定权力的人收回并且注销A的执业技能证书,限制A从事法律工作,行*部门、行使行*部门特定权力的人侵害了A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行*部门、行使行*部门特定权力的人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行使行*部门特定权力的人,收回并且注销A的执业技能证书的人。

也许,人们会担心A再次在执业活动中侵害其他人,行*部门可以公布A的执业情况,人们与A建立社会关系之前可以查看A的执业情况,可以知道A是否在执业活动中存在侵害行为,减少人们遭受损害的危险。

行*部门可以公布很多信息以减少人们遭受损害的危险。

应当由社会里的人决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布。

比如,人们可以通过身份证号码查询到行*部门公布的信息。

公布项目

公布

不公布

婚姻状况(未婚、离异、已婚、丧偶)

生育状况(有子女、无子女)

财产状况

(……)

12、有的国家的现行法律认为,父母需要支付给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成年子女需要支付给父母赡养费。

分析。

这是错误的。

法律应当保障社会里的人都拥有应当拥有的权利,人们都应当拥有各自的财产权利。

父母抚养子女所支出的费用是父母赠与给子女的,成年子女赡养父母所支出的费用是成年子女赠与给父母的。

法律不应当要求一个人处分自己的财产给另一个人。

法律不应当规定一个人有帮助另一个人的义务。

比如,甲曾经把乙的儿子打成重伤,某天,乙看到甲被丙殴打,乙不愿意帮助甲,乙没有向司法机关举报,乙回家,甲被丙打成重伤。

法律不应当规定一个人有帮助另一个人的义务,乙没有向司法机关举报以帮助甲的义务。

法律不应当规定一个人有帮助另一个人的义务,法律不应当规定父母有赠与未成年子女财物的义务,法律不应当规定成年子女有赠与父母财物的义务。

也许有人认为,如果父母不抚养婴儿,婴儿会死亡,那是因为婴儿生存能力非常差。人们被自己的父母生下来,人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一无所有,人们在生存能力非常差的时候生存下来,人们自己的父母向人们自己赠与了财物。

A——B——C

(母亲)(父亲)

比如,A是C的母亲,B是C的父亲,C是不满1岁的婴儿。

假设1:

A、B决定丢弃C,A、B把C放置在一个街道路口,A、B希望有人收养C。

家庭生活的社会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A、B丢弃C的行为侵害了C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A、B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侵害了C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A、B可以把C送养给其他家庭,A、B丢弃C的行为让C无法参与家庭生活。

A、B把C放置在一个街道路口,A、B把C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A、B应当消除这个危险,A、B没有消除这个危险,A、B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C生存的权利或者身体健康的权利,A、B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遭受损害的危险,比如,

C可能遭受被{贩卖人口的人}抱走并且被{贩卖人口的人}拐卖的危险。

A、B不愿意抚养C,A、B可以把C送养给其它家庭,让C在其它家庭参与家庭生活。

假设2:

A与B离婚,A抚养C。

A不愿意向C赠与食物,A在照顾C的过程中不给C喂食物,A希望C死去。

后来,A与B复婚。

C是平等的、独立的、单个的个体,A可以不向C赠与财物(比如,食物),{A在照顾C的过程中不给C喂食物}的主观目的是{不愿意向C赠与财物},{A在照顾C的过程中不给C喂食物}的主观目的不是{杀死C},所以,在这个例子中,{A在照顾C的过程中不给C喂食物}的行为没有侵害C生存的权利。

如果C因为缺少食物而死亡,这是由于C生存能力较差导致的。

C生存能力较差,比如,C是不满1岁的婴儿,C无法自己去寻找食物。

并且,A仍然与C在同一个房间里,A没有侵害C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家庭生活的社会生活中很重要的一部分)。

假设3:

C慢慢长大,2年后,C3岁了。B不给C买衣服,B让C裹着床单待在家里,B与C会在家庭生活中见面,C因为没有衣服而无法出门。C爬上凳子趴在窗口看,C想出门参与社会生活。

B不给C买衣服让C裹着床单待在家里的行为侵害了C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B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B侵害了C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B与没有衣服的C见面,C没有衣服C会产生性羞耻。

B没有赠与C衣服的义务,C是因为没有衣服而无法出门参与社会生活,C不是因为B阻止C出门参与社会生活,所以,B没有侵害C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如果邻居向C赠与衣服,C接受邻居的赠与,B不能侵害邻居与C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人们来到这个世界上的时候,一无所有,没有财产,人们的生存能力较差的时候,人们自己的父母赠与人们财物(比如,衣服、食物、学费)。

学费,学校规定的学生在校学习应缴纳的费用。

假设4:

A、B抚养C,A、B每天吃鸡肉、猪肉,A、B只让C吃稀饭,A、B不让C吃鸡肉、猪肉。C每顿能吃饱。

A、B每天吃鸡肉、猪肉并且只让C吃一碗稀饭的行为没有侵害C的权利。

A、B让C吃稀饭,C能够生存,C不会因为每天吃稀饭而产生疾病;A、B让C在家庭里,C能够自由地参与家庭生活。

感情是人们在共同参与的社会生活中长时间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感情付出培养的,A、B与C之间的亲情也需要A与C在共同参与的家庭生活中长时间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感情付出,B与C在共同参与的家庭生活中长时间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感情付出。

如果A、B因为憎恨某个人而憎恨C,C不愿意在A、B的家庭里生活,C可以向*府机构寻求帮助,请求*府机构协助C找到愿意收养C的家庭。

如果A、B因为憎恨某个人而憎恨C,C希望在A、B的家庭里生活,C希望得到A、B的关心,C可以通过在与A、B共同参与的家庭生活中关心A、B,帮助A、B,体谅A、B,对A、B感情付出,尝试让A、B产生关心C自己的情感。

帮助A、B,比如,自己吃饭,不需要A、B喂饭;帮助给A、B跑腿递东西;帮助A、B拿碗拿筷子。

体谅A、B,比如,A、B工作辛苦,C在A、B睡觉休息的时候不发出很大的声音,C不吵醒A、B。

对A、B感情付出,比如,希望A、B感到幸福,不希望A、B烦躁、痛苦。

国家只保障社会里的人拥有应当拥有的权利,人们的情感是人们自己产生的,法律不应当规定一个人对另一个人产生某些情感(比如,喜欢子女、敬爱父母)。

甲——乙——丙

(母亲)(父亲)

比如,甲是丙的母亲,乙是丙的父亲,丙是甲、乙的成年子女。

假设1:

甲、乙曾经与丙多次吵架,甲、乙曾经殴打过丙的配偶,丙恨甲、乙。丙已经3年都没有探望过甲、乙。

丙已经3年都没有探望过甲、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乙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丙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侵害了甲、乙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甲、乙无法与丙参与家庭生活。

丙不能侵害甲、乙的权利,所以,丙应当每隔一段时间去探望甲、乙。

丙有点厌恶甲、乙,所以,丙可以只是探望甲、乙以不侵害甲、乙的权利,丙不需要在甲、乙家中停留较长的时间,丙在探望甲、乙的时候也不需要赠与甲、乙财物。

丙无法把甲、乙送养给其它家庭让甲、乙在其它家庭中参与家庭生活。因为,感情是人们在共同参与的社会生活中长时间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感情付出培养的。

父母可以把年幼的子女送养给其它家庭是因为有的家庭愿意收养年幼的孩子,收养年幼的孩子的家庭能够与年幼的孩子在共同参与的家庭生活中长时间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感情付出培养感情;

成年子女无法把老年父母送养给其它家庭是因为其它家庭的家庭成员与老年父母之间没有感情,老年父母与其它家庭也无法在共同参与的社会生活中长时间地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体谅、互相感情付出培养感情(老年父母可能会很快地衰老、死亡)。

丙无法把甲、乙送养给其它家庭让甲、乙在其它家庭中参与家庭生活,所以,丙应当每隔一段时间去探望甲、乙以不侵害甲、乙自由地参与家庭生活的权利。

假设2:

甲、乙收入较少,丙很少赠与甲、乙财物。

甲、乙、丙都拥有财产权利,丙可以不赠与甲、乙财物。

也许,*府机构设立的保险公司也应当平等地对待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甲、乙向*府

机构购买养老保险;*府机构废除一些错误的社会规则。甲、乙在衰老之前就可以积累多一些的积蓄。

配偶也是家庭成员,同理,一个人行使自己的权利的时候不能侵害配偶的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A——B

比如,A与B是夫妻。

A常年在外地工作,A已经一年没有回家,A在一年中只给B打1~2次电话。B在家中照顾A的父母。

A长期不回家并且很少与B联系的行为侵害了B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A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侵害了B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A长期不回家并且很少与B联系,B无法与A参与家庭生活。

如果A愿意与B共同参与家庭生活,A应当每隔一段时间回家与B共同参与家庭生活;

如果A不愿意与B共同参与家庭生活,A可以与B离婚,让B不再是A的家庭的家庭成员。

13、因为第三人侵害行为而瑕疵履行合同导致合同另一方遭受时间损失,瑕疵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以第三人侵害进行抗辩。

这是正确的。

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瑕疵履行合同的一方——合同另一方

瑕疵履行合同的一方因为第三人侵害行为而无法履行合同,实施侵害行为或者产生不作为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当赔偿损失,包括实际财产损失和时间损失。

火车公司——甲公司+乙——丙——丁

比如,甲公司负责给火车公司在火车夜间行驶经过甲公司的信号站的时候给火车发出信号,保证火车行驶安全。乙是行使甲公司特定权力安排丙在夜间给火车发出信号的甲公司工作人员,丙是负责在夜间给火车发出信号的甲公司的工作人员。

丁在夜间到信号站捆绑了丙。

火车经过甲公司的信号站的时候,丙无法发出信号,火车驶出轨道,火车公司遭受损失。

丁捆绑了丙让丙无法发出信号的行为侵害了丙身体健康的权利,丁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丁捆绑了丙让丙无法发出信号的行为把火车公司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丁应当消除这个危险,丁没有消除这个危险,丁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火车公司的财产权利,丁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甲公司、乙安排丙在危险的环境中工作的行为把丙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甲公司、乙应当消除这个危险,甲公司、乙没有消除这个危险,甲公司、乙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丙身体健康的权利,甲公司、乙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应当消除这个危险,比如,安排多人夜间值班、巡逻。

丁是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

甲公司与火车公司之间合同关系,丙没有发出信号,甲公司瑕疵履行甲公司与火车公司之间的合同;

丙与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丙没有发出信号,丙瑕疵履行了丙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

但是,丙瑕疵履行丙与甲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因为丁捆绑了丙导致的,丁应当赔偿损失。

假如,火车公司遭受的损失是000元,丙遭受的损失是元。

丁应当赔偿给火车公司000元;

丁、甲公司、乙应当赔偿给丙的总额是元,丁应当赔偿给丙元,甲公司应当赔偿给丙80元,乙应当赔偿给丙20元。

14、有的有脑电波技术的人使用脑电波技术过程中的一些法理问题。

比如,甲是“影”,乙是“哈笔”,A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

A的牙龈红肿,甲非常清楚A的牙龈红肿的原因,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的新陈代谢治疗A的牙龈疾病。

乙不知道A的牙龈红肿的原因,乙不会使用脑电波技术治疗牙龈疾病,乙看到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治疗A的牙龈疾病以后,乙为了与甲建立社会关系,乙也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的新陈代谢。

A的牙龈疾病被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治疗痊愈。

甲强制要求A与甲自己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社会关系,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的新陈代谢治疗A的牙龈疾病的行为侵害了A自由地建立、维持和终止社会关系的权利,甲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的新陈代谢的行为侵害了A自主地进行生命活动的权利,甲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甲非常清楚A的牙龈红肿的原因,甲使用脑电波技术治疗A的牙龈疾病的行为没有把A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甲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

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A的新陈代谢的行为侵害了A自主地进行生命活动的权利,乙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乙不知道A的牙龈红肿的原因,乙不会使用脑电波技术治疗牙龈疾病,乙使用脑电波技术治疗A的牙龈疾病的行为把A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乙应当消除这个危险,乙没有消除这个危险,乙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A身体健康的权利,乙应当受到刑事惩罚,乙的不作为侵害行为没有对A造成损害结果。

比如,A是“哈笔”,B是“影”,甲是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人是甲。

A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电磁波干扰甲的笔记本电脑的芯片,甲的笔记本电脑运行缓慢,甲的笔记本电脑的芯片没有被损坏。

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电磁波让甲的笔记本电脑正常运行。

甲同意B帮助甲自己让甲的笔记本电脑正常运行。

A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电磁波干扰甲的笔记本电脑的芯片的行为侵害了甲的财产权利,A应当受到刑事惩罚;A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电磁波干扰甲的笔记本电脑的行为与甲的笔记本电脑运行缓慢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电磁波让甲的笔记本电脑正常运行的行为没有侵害甲的权利。

15、有的“哈笔”认为,这些“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强奸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里的女性的行为不是强奸行为,因为,这群“哈笔”把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里的女性类比为性用品。

分析。

这是错误的。

“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强奸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里的女性的时候,被强奸的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里的女性的身体能够感知到被“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强奸,所以,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里的这些女性在{“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强奸正常生活的普普通通的人里的女性}的行为中不能被类比成无法感知的性用品。

身体能够感知到被“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强奸,比如,做梦梦见自己发生性行为。

16、有的国家的法律不对施害人进行死刑的刑事处罚,有的国家的法律对施害人进行死缓的刑事惩罚。

死缓,死缓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分析。

这是错误的。

*府机构应当代替受害人报复施害人,要求施害人偿还,对于应当代替受害人剥夺施害人的生命的情形,*府机构应当对施害人进行死刑的刑事惩罚;

法律惩罚实施了侵害行为或者产生了不作为侵害行为的施害人,综合考虑施害人实施的侵害行为或者产生的不作为侵害行为的危险性、施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或者产生不作为侵害行为的时候的主观恶性、实施侵害行为或者产生不作为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而不是考虑施害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或者产生不作为侵害行为以后是否具备良好的道德。

我认为,也许,如果受害人没有实施{激发施害人产生让受害人自己死亡的犯罪意图}的侵害行为,并且,受害人没有产生{激发施害人产生让受害人自己死亡的犯罪意图}的不作为侵害行为,那么,施害人故意地实施侵害受害人生存的权利的行为并且与受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害人应当受到死刑的刑事惩罚;

如果受害人没有实施{激发施害人产生让受害人自己死亡的犯罪意图}的侵害行为,并且,受害人没有产生{激发施害人产生让受害人自己死亡的犯罪意图}的不作为侵害行为,施害人故意地产生侵害受害人生存的权利的不作为侵害行为并且与受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害人应当受到死刑的刑事惩罚。

如果受害人实施了{激发施害人产生让受害人自己死亡的犯罪意图}的侵害行为,或者受害人产生了{激发施害人产生让受害人自己死亡的犯罪意图}的不作为侵害行为,那么,施害人故意地实施侵害受害人生存的权利的行为并且与受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害人应当受到无期徒刑的刑事惩罚;

如果受害人实施了{激发施害人产生让受害人自己死亡的犯罪意图}的侵害行为,或者受害人产生了{激发施害人产生让受害人自己死亡的犯罪意图}的不作为侵害行为,那么,施害人故意地产生侵害受害人生存的权利的不作为侵害行为并且与受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害人应当受到无期徒刑的刑事惩罚。

施害人过失地实施侵害受害人生存的权利的行为并且与受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害人应当受到无期徒刑的刑事惩罚;

施害人过失地产生侵害受害人生存的权利的不作为侵害行为并且与受害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施害人应当受到无期徒刑的刑事惩罚。

17、有的国家的法律认为,人们可以持有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使用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人的身体遭受损害的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危险物品可分为3类。

1、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物品和腐蚀物品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主要包括:氢、甲烷、乙烷、压缩硫化氢、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和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有*物品,如氰化钠、氰化钾、硝基苯等。腐蚀物品主要包括:酸性腐蚀物品,如甲醛溶液;碱性腐蚀物品,如氨水、二乙醇胺等。其它腐蚀物品,如酸性氟化钾。

2、放射性物品。主要包括:金属铀、硝石酸钍等。

3、其它能够危及人体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如枪支、刀具等。

——摘自《百度百科·危险物品》

分析。

这不全面。

如果法律允许人们持有危险物品,准备实施侵害行为的人可能很容易找到能够对别人造成严重损害结果的危险物品作为侵害其他人的工具;如果法律不允许人们持有危险物品,人们可能无法自由地进行很多种类的生产经营活动。

但是,人们可以制定法律在保障能够让社会里的人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被其他人使用危险物品侵害的危险。

人们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人们可以约定人们按照{人们能够持有一些种类的危险物品,不能够持有另一些种类的危险物品}的社会规则进行社会生活活动,从而制定{人们能够持有一些种类的危险物品,不能够持有另一些种类的危险物品}的社会规则,减少社会里的人被其他人使用危险物品侵害的危险。

人们可以约定,人们能够持有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的一些种类的危险物品。比如,液化石油气、供给城市生活和生产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家庭烹饪需要的刀具;

人们可以约定,从事某些种类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能够持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需要的一些种类的危险物品,其它人不能持有这些种类的危险物品。比如,科研实验室因科学研究需要的氰化钾、司法机关的侦查机关法医科需要的甲醛溶液、*府机构里的*队和*府机构里的司法机关里的侦查机关需要的枪支。

枪械

枪(总称)。

枪支

枪(总称):枪支弹药。

针对的人,法律不应当对违反这项社会规则的人进行刑事惩罚,法律可以要求违反这项社会规则的人对{社会里的人发现、没收危险物品所支出的时间、金钱}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法律应当惩罚实施侵害行为、产生不作为侵害行为的施害人。

法律不应当惩罚{违反社会规则但是没有侵害其他人}的行为人。

如果行为人使用持有的枪支实施侵害行为或者产生不作为侵害行为,行为人应当受到刑事惩罚。

18、有的国家的法律认为,一个人需要向管理这个人的事务的管理人支付费用。

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被管理事务的所有权人。

——摘自《百度百科·无因管理》

分析。

这是错误的。

法律不应当要求人们向施害人支付侵害行为的劳动价值的价格。

人们对自己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获得收益、转让、继承、抛弃自己的财产,人们拥有自由地建立社会关系的权利。

管理人管理{被管理事务的所有权人}的事务,管理人强制要求{被管理事务的所有权人}与管理人自己建立委托代理合同关系的社会关系,管理人侵害了{被管理事务的所有权人}的自由地建立社会关系的权利。

人们制定的社会规则不应当要求受害人向施害人支付{施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劳动价值的价格,所以,人们制定的社会规则不应当要求{被管理事务的所有权人}向管理人支付费用。

管理人管理{被管理事务的所有权人}的事务,可能是管理人向{被管理事务的所有权人}赠与管理人自己的劳动、财产;也可能是管理人在针对{被管理事务的所有权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19、国家法律一般认为,司法机关的侦查机关逮捕施害人的行为虽然侵害了施害人的权利,但是司法机关的侦查机关逮捕施害人的行为排除了非法性,符合法理。

非法性:具有违反法理的特性。

分析。

这是正确的。

*府机构的司法机关逮捕、关押施害人的行为侵害了施害人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府机构的司法机关对施害人进行死刑的刑事惩罚的行为侵害了施害人生存的权利。

但是,人们约定{*府机构的司法机关}代替受害人惩罚施害人的社会规则。

社会规则制止弱肉强食,{*府机构的司法机关}侵害施害人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或者生存的权利以制止施害人弱肉强食。

所以,{*府机构的司法机关}逮捕施害人、关押施害人、对施害人进行死刑的刑事惩罚的行为排除了非法性,符合法理。

{*府机构的司法机关}只能在代替受害人惩罚施害人的司法活动中侵害施害人,{*府机构的司法机关}在其它的司法活动中不能侵害施害人。

代替受害人惩罚施害人的司法活动,逮捕施害人、关押施害人、对施害人进行死刑的刑事惩罚。

按照法理,分析4个例子。

举例1:

吴谢宇。

①年3月,吴谢宇给余季买了一瓶水。

②年3月,吴谢宇与余季谈恋爱。

“变态8”为了享受性快感,“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与余季发生性行为,并且,吴谢宇与余季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的身体动作。

分析。

“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与余季发生性行为并且控制吴谢宇的身体动作的行为侵害了余季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8”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与余季发生性行为并且控制吴谢宇的身体动作的行为与余季的人格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了余季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余季不愿意让“变态8”通过吴谢宇触碰余季自己。类比施害人在受害人昏迷不知道施害人实施强奸行为的时候的行为。

“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与余季发生性行为并且控制吴谢宇的身体动作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8”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与余季发生性行为并且控制吴谢宇的身体动作的行为与吴谢宇人格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了吴谢宇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吴谢宇不愿意让“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看到吴谢宇自己与余季发生性行为的过程,吴谢宇不愿意让“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感觉到吴谢宇自己与余季发生性行为的时候的感觉。

“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与余季发生性行为并且控制吴谢宇的身体动作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8”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与余季发生性行为并且控制吴谢宇的身体动作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吴谢宇网贷,吴谢宇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吴母谢天琴借贷。

我没有从网络上搜索到吴谢宇借网贷的信息,但是,吴谢宇需要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吴谢宇还用谢天琴借贷的钱给了余季家庭16万彩礼,这说明吴谢宇欺骗谢天琴借贷了巨额债务并且吴谢宇向谢天琴索取了巨额金钱,很可能是吴谢宇欠下巨额债务,所以,我推断,吴谢宇可能借了网贷。

“变态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在网络贷款平台上借高利贷,吴谢宇背负巨额债务。

分析。

“变态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网贷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的财产权利,“变态9”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网贷的行为与吴谢宇背负巨额债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遭受损害的危险,吴谢宇可能无法偿还债务而失去财产的危险。

人们生存、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都需要财产。

“变态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网贷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9”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网贷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把谢天琴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变态10”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10”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10”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谢天琴的财产权利,“变态10”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0”的不作为的侵害行为与谢天琴背负巨额债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侵害了谢天琴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0”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与谢天琴被欺骗而借贷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了谢天琴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如果谢天琴知道吴谢宇不会把钱用于出国留学,谢天琴不会去借贷。

“变态1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0”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0”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吴谢宇被“变态1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把谢天琴置于被侵害的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吴谢宇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吴谢宇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吴谢宇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吴谢宇被“变态1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在法理中与谢天琴背负巨额债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吴谢宇被“变态1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侵害谢天琴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吴谢宇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吴谢宇被“变态1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在法理中与谢天琴被欺骗而借贷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侵害谢天琴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吴谢宇在客观事实上实施了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借贷的行为,但是,吴谢宇在法理中没有实施以出国留学为名欺骗谢天琴的借贷的行为。

“变态1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谢天琴借贷并且赠与给吴谢宇的行为侵害了谢天琴的财产权利,“变态11”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谢天琴借贷并且赠与给吴谢宇的行为与谢天琴背负巨额债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害了谢天琴的财产权利,谢天琴会因为借贷并且赠与给吴谢宇巨额财产而失去财产。

“变态1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谢天琴借贷的行为侵害了谢天琴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1”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谢天琴借贷的行为与谢天琴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吴谢宇用欺骗谢天琴借贷的钱偿还网贷,吴谢宇用欺骗谢天琴借贷的钱给余季家庭16万彩礼。

分析。

“变态1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给余季家庭16万彩礼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的财产权利,“变态12”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给余季家庭16万彩礼的行为与吴谢宇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给余季家庭16万彩礼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2”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给余季家庭16万彩礼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或者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⑤年6月,余季在小诊所做打胎手术,心灰意冷。

分析。

“变态1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去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行为侵害了余季身体健康的权利,“变态13”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去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行为与余季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去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行为侵害了余季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3”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去做人工流产手术的行为与余季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⑥年6月,余季卖淫。

分析。

“变态1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去卖淫的行为侵害了余季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14”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去卖淫的行为与余季人格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去卖淫的行为侵害了余季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4”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去卖淫的行为与余季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⑦年6月底,吴谢宇购买了刀具、防水塑料布、防油桌垫、干燥剂、防潮剂、抽湿器、防霉包、真空压缩袋抽气泵、隔离服、医生护士服等,其中刀具包括剔骨刀、菜刀、手术刀、雕刻刀、手机贴膜用刀、锯条等。

吴谢宇准备杀人分尸。

“变态1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憎恨谢天琴,“变态1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想杀死谢天琴。

“变态16”认为,人死亡以后,灵*可能储存在脑壳里,“变态16”想试验灵*是否储存在脑壳里。“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购买分尸工具,“变态16”准备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在杀害谢天琴以后割下谢天琴的脑壳。

分析。

“变态1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想杀死谢天琴的行为把谢天琴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变态15”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15”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15”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谢天琴生存的权利,“变态1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5”的不作为的侵害行为与谢天琴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想杀死谢天琴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想杀死谢天琴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购买分尸工具准备在杀死谢天琴以后分尸的行为侵害了谢天琴的维持尊严的权利,“变态16”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购买分尸工具准确在杀死谢天琴以后分尸的行为没有产生损害结果。

人们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需要尊严,社会保障人们拥有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人类具有发达的情感感知能力,人们能够想象如果死去的人是自己,自己会产生怎样的情感;人们会想象如果自己死亡以后,自己被如何对待,所以,人们愿意给予死去的人拥有维持尊严的权利。

虽然死去的人无法感知遭受损害的痛苦,但是,死者的躯体在消亡以前,如果施害人侵害死者的躯体,人们能够想象如果自己死亡以后自己的躯体遭受侵害的痛苦,人们想象死者仍然拥有尊严感。

所以,人们制定社会规则保障死去的人仍然拥有维持尊严的权利。比如,把死者埋入地下以前给死者穿戴好衣服,遮挡身体。

侵害了谢天琴维持尊严的权利,“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购买分尸工具准备在杀死谢天琴以后分尸的行为是侵害谢天琴维持尊严的权利的犯罪预备。

⑧年7月11日,吴谢宇杀害谢天琴。吴谢宇惧怕肢解谢天琴的尸体,谢天琴没有被分尸。

分析。

“变态1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杀害谢天琴的行为侵害了谢天琴生存的权利,“变态17”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杀害谢天琴的行为与谢天琴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杀害谢天琴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7”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杀害谢天琴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吴谢宇被“变态1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杀害谢天琴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侵害谢天琴生存的权利,吴谢宇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吴谢宇被“变态1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杀害谢天琴的行为在法理中与谢天琴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没有侵害谢天琴生存的权利,吴谢宇在法理中没有实施杀害谢天琴的行为。

“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肢解谢天琴的尸体的行为侵害了谢天琴维持尊严的权利,“变态16”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肢解谢天琴的尸体的行为没有产生损害结果。

“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肢解谢天琴的尸体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6”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肢解谢天琴的尸体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吴谢宇被“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肢解谢天琴的尸体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侵害谢天琴维持尊严的权利,吴谢宇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吴谢宇被“变态1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肢解谢天琴的尸体的行为没有产生损害结果。

⑨年8月-12月,吴谢宇找到余季,两人重新交往,拍摄了性爱视频。

吴谢宇冒充谢天琴借贷了巨额金钱,吴谢宇找到余季,吴谢宇、余季都没有工作,吴谢宇有大量金钱。所以,我推断,吴谢宇被那群“哈笔”控制挥霍金钱、频繁地发生性行为。

“变态18”为了享受性快感,“变态1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在杀害吴谢宇自己的母亲以后频繁地与余季发生性行为,并且录制了大量性爱视频。

分析。

“变态1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频繁地与余季发生性行为、拍摄性爱视频的行为侵害了余季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1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频繁地与余季发生性行为、拍摄性爱视频的行为与余季人格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频繁地与余季发生性行为、拍摄性爱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18”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频繁地与余季发生性行为、拍摄性爱视频的行为与吴谢宇人格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1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频繁地与余季发生性行为、拍摄性爱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8”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频繁地与余季发生性行为、拍摄性爱视频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⑩吴谢宇在重庆酒吧陪酒。

余季的表姐在重庆工作,某个有脑电波技术的人使用脑电波技术让吴谢宇认为余季可能在重庆,“变态1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决定藏匿到重庆并且去重庆。

吴谢宇到重庆以后,“变态2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去酒吧做男妓。

分析。

“变态1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藏匿到重庆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19”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1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藏匿到重庆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去做男妓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20”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去做男妓的行为与吴谢宇人格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去做男妓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0”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去做男妓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吴谢宇多次购买彩票和嫖娼,购买彩票大概花费了吴谢宇几十万元。

分析。

“变态2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博式地购买彩票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的财产权利,“变态21”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博式的购买彩票的行为与吴谢宇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博式地购买彩票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1”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博式地购买彩票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嫖娼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22”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嫖娼的行为与吴谢宇人格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嫖娼的行为侵害了吴谢宇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2”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吴谢宇嫖娼的行为与吴谢宇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身体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吴谢宇被捕以后,余季希望吴谢宇能够不被判处死立执,余季把关于余季自己与吴谢宇的经历写成文字通过某个自媒体平台发布在网络上。用词淫秽。

分析。

“变态2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把发布到网络上的文字信息用词淫秽的行为侵害了余季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23”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把发布到网络上的文字信息用词淫秽的行为与与余季人格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把发布到网络上的文字信息用词淫秽的行为侵害了余季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3”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余季把发布到网络上的文字信息用词淫秽的行为与余季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举例2:

杨丽娟。

①杨丽娟17岁的时候,杨丽娟梦到刘德华。

分析。

“变态2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做梦梦到刘德华,并且,“变态2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爱慕做梦梦见的刘德华,“变态2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认为做梦梦到的刘德华是杨丽娟自己这辈子命中注定的另一半。

“变态2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认为做梦梦到的刘德华是杨丽娟自己这辈子命中注定的另一半的行为把杨丽娟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变态24”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24”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24”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杨丽娟自由地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变态24”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4”的不作为侵害行为与杨丽娟经常想起做梦梦到的刘德华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认为做梦梦到的刘德华是杨丽娟自己这辈子命中注定的另一半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4”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认为做梦梦到的刘德华是杨丽娟自己这辈子命中注定的另一半的行为与杨丽娟无法自主地进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杨丽娟18岁的时候,杨丽娟迷恋刘德华,开始不上学,后来,杨丽娟终止学业。

分析。

“变态2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不去上学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不去上学的行为与杨丽娟辍学只有高中学历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不去上学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不去上学的行为与杨丽娟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与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杨丽娟26岁的时候,父母为满足女儿追星的心愿,连家里的房子都卖掉,一家人搬到了每月花元租来的房子中。

分析。

“变态2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和母亲卖掉房屋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的父亲和母亲的财产权利,“变态26”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和母亲卖掉房屋的行为与杨丽娟的父亲和母亲失去房屋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杨丽娟的母亲卖掉房屋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的父亲的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侵害了杨丽娟的母亲的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6”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杨丽娟的母亲卖掉房屋的行为与杨丽娟的父亲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杨丽娟的母亲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杨丽娟29岁的时候,杨丽娟的父亲卖肾筹措资金帮女儿赴港追星。

“变态2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母亲建议杨丽娟的父亲去卖掉肾脏。

“变态2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杨丽娟的父亲身体状况变差。

分析。

“变态2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母亲建议杨丽娟的父亲去卖掉肾脏的行为把杨丽娟的父亲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变态27”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27”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27”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杨丽娟的父亲的身体健康的权利,“变态27”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7”的不作为的侵害行为与杨丽娟的父亲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母亲建议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的母亲的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7”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母亲建议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与杨丽娟的母亲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杨丽娟的母亲被“变态2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建议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把杨丽娟的父亲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杨丽娟的母亲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杨丽娟的母亲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杨丽娟的母亲在法理中没有实施建议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杨丽娟的母亲被“变态27”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建议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在法理中与杨丽娟的父亲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的父亲的身体健康的权利,“变态28”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与杨丽娟的父亲身体受损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的父亲的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8”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8”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卖掉肾脏的行为与杨丽娟的父亲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⑤杨丽娟30岁的时候,杨丽娟的父亲跳海自杀,留遗书大骂刘德华。

分析。

“变态2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跳海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的父亲的生存的权利,“变态29”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跳海的行为与杨丽娟的父亲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2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跳海的行为侵害了杨丽娟的父亲的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29”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29”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的父亲跳海的行为与杨丽娟的父亲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杨丽娟今年(年)已经43岁了,仍然孑然一身。杨丽娟被控制终止学业,只有高中学历。如今,杨丽娟没有稳定的工作,没有家庭,没有子女。也许,还有很多“哈笔”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杨丽娟不去相亲或者与可能能够结婚的相亲对象吵架、分手。杨丽娟每天都在衰老,也许,她找一个未婚未育的男性组建家庭生育子女已经不太容易了。在家庭成员稳定的家庭里,家庭成员之间在共同参与的社会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互相体谅培养出深厚的感情,才能获得幸福。

举例3:

刘彻。

①汉景帝刘启给刘启自己的儿子起名刘彘,后来改名为刘彻。彘,意思是猪。

“变态3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汉景帝刘启给刘启自己的儿子起名刘彘。彘,意思的猪。后来,刘启给刘彘改名为刘彻。

分析。

“变态3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汉景帝刘启给刘启自己的儿子起名刘彘的行为侵害了刘彻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30”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汉景帝刘启给刘启自己的儿子起名刘彘的行为与刘彻的人格遭受侮辱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3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汉景帝刘启给刘启自己的儿子起名刘彘的行为侵害了刘启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30”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0”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汉景帝刘启给刘启自己的儿子起名刘彘的行为与刘启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刘彻18岁的时候,刘彻在刘彻的姐姐平阳公主家中见到歌女卫子夫,刘彻与卫子夫在轩车里发生性行为。

“变态3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喜欢歌女卫子夫,“变态3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18岁的刘彻在轩车里与卫子夫发生性行为。

分析。

“变态3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在轩车里与卫子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侵害了卫子夫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31”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在轩车里与卫子夫发生性行为的的行为与卫子夫人格受到损害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3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在轩车里与卫子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侵害了刘彻形成、维持健全的人格的权利,“变态31”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在轩车里与卫子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与刘彻人格受到损害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3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在轩车里与卫子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侵害了刘彻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31”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1”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在轩车里与卫子夫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与刘彻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③刘彻的皇宫里可能经常闹*,刘彻经常生活在惧怕*的恐惧之中,刘彻被吓得有些精神紧张,刘彻被吓病。

一些女巫来于宫中,教宫中美人躲避灾难的办法,在每间屋里都埋上木头人,进行祭祀。因相互妒忌争吵时,就轮番告发对方诅咒皇帝、大逆不道。

有一次,刘彻在白天小睡,梦见有好几千木头人手持棍棒想要袭击他,霍然惊醒,从此感到身体不舒服,精神恍惚,记忆力大减。

——摘自《百度百科·刘彻(西汉第七位皇帝)》

唐·贾公彦曰:“按《汉书》:妇人蛊惑媚道,更相祝诅,作木偶人埋之于地。汉法又有官禁敢行媚道者。”

社科院博士后贾丽英认为:媚道是一种致爱巫术,就是希望利用超自然的神秘力量来获取爱情。

因楚服教唆陈皇后所施妇人媚道为巫师祝诅,故废后诏书记载为皇后失序,惑于巫祝。

——摘自《百度百科·陈阿娇(汉武帝刘彻第一任皇后)》

楚服,汉武帝时期女巫。

可能是秦始皇陵里的几十万人进入类似冬眠的状态以后,他们感受脑电波、电磁波,他们学会了使用脑电波技术。

他们可能使用脑电波技术让刘彻看到过立体的人的影像,他们可能使用脑电波技术让刘彻的皇宫里的人看到过立体的人的影像,刘彻的皇宫里的人以为那是*。

陈阿娇巫术祝诅;宫女、妃嫔在屋里埋木头人;刘彻梦见被木头人袭击,被吓病了。也许,这是因为秦始皇陵里的人不知道他们自己是人还是*,他们自己也惧怕*,他们很怕*,并且他们有脑电波技术。然后,他们无意中使用脑电波技术让刘彻的皇宫里的人看到人的立体的影像,感觉到他们的恐惧;也许,他们也无意中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的皇宫里的人认为皇宫里有*。

秦始皇陵里有很多人,也许,中国的道教神系的创立、发展与秦始皇陵有关。秦始皇陵里的人使用脑电波技术让一些人觉得世界上存在超自然的力量,由于知识局限,人们把这种超自然的力量解释为人死后变成*。

也许,中国的道教神系里的虚构的神话人物在秦始皇陵里能够找到原型。比如,玉皇大帝——秦始皇;王母——妃嫔;仙女——宫女;天将——士兵;天兵——民夫。

“弗郁25”是秦始皇陵里的“影”。

他们可能在很漫长的时间里都不知道他们自己是活着还是死去了,他们可能在很漫长的时间里都不知道他们自己是人还是*。

他们可能在很漫长的时间里都很怕*,他们可能使用脑电波技术让刘彻的皇宫里的人看到立体的人的影像,把刘彻吓坏了,把刘彻的皇宫里的人吓坏了。

“弗郁2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惧怕*的行为侵害了刘彻身体健康的权利,“弗郁2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弗郁2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惧怕*的行为与刘彻被吓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弗郁2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惧怕*的行为侵害了刘彻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弗郁2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弗郁2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惧怕*的行为与刘彻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④巫蛊之祸。江充陷害刘据,刘据杀死江充,刘彻命令丞相刘屈氂率兵平乱,刘据组织武装与丞相刘屈氂的率领的*队激战,刘据兵败,隐藏在泉鸠里。八月初八辛亥日(前91年9月30日),地方官围捕刘据;刘据自缢死亡。

巫蛊之祸:

征和元年(前92年),汉武帝住在建章宫,看到一个男子带剑进入中龙华门,怀疑是不寻常的人,便命人捕捉。该男子弃剑逃跑,侍卫们追赶,未能擒获。汉武帝大怒,将掌管宫门出入的门候处死。冬十一月,汉武帝征调三辅地区的骑兵对上林苑进行大搜查,并下令关闭长安城门进行搜索,十一天后解除戒严。巫蛊事件开始出现。

方士和各类神巫多聚集在京师长安,大都是以左道旁门的奇幻邪术迷惑众人,无所不为。一些女巫来于宫中,教宫中美人躲避灾难的办法,在每间屋里都埋上木头人,进行祭祀。因相互妒忌争吵时,就轮番告发对方诅咒皇帝、大逆不道。汉武帝大怒,将被告发的人处死,后宫妃嫔、宫女以及受牵连的大臣共杀了数百人。

丞相公孙贺之子公孙敬声擅自动用*费万钱,事败后被捕下狱。时值汉武帝下诏通缉阳陵大侠朱安世,公孙贺为赎儿子之罪,将朱安世捕获移送朝廷。孰料朱安世在狱中上书,声称公孙敬声与阳石公主私通,在驰道上埋藏木人以诅咒皇帝。汉武帝大怒,公孙贺父子死狱中,满门抄斩。阳石公主、诸邑公主,卫青之子长平侯卫伉相继被牵连入内,被杀。

汉武帝产生疑心以后,有一次,在白天小睡,梦见有好几千木头人手持棍棒想要袭击他,霍然惊醒,从此感到身体不舒服,精神恍惚,记忆力大减。江充自以为与太子刘据、卫皇后有嫌隙,见汉武帝年纪已老,害怕汉武帝去世后被刘据诛杀,便定下奸谋,说汉武帝的病是因为有巫术蛊作祟造成的。汉武帝立即派江充去追查。

江充率领胡人巫师到各处掘地寻找木头人,并逮捕了一些人。也许,这些人会被拷打。

江充一直搜查到卫皇后和太子刘据的住室,把事先准备好的木头人拿出来陷害太子。

征和二年七月壬午(前91年9月1日),刘据派人假冒使者收捕江充等人,把江充杀了。苏文逃到汉武帝处,向汉武帝控诉刘据,汉武帝开始并不相信此说,派使者召刘据,但使者不敢到刘据那里,回报汉武帝说“太子反已成,欲斩臣,臣逃归。”汉武帝大怒,下令丞相刘屈氂率兵平乱。刘据带人离去,将长安四市的市民约数万人强行武装起来,到长乐宫西门外,正遇到刘屈髦率领的*队,与丞相*激战五日,死者数万人。长安城有流言说太子谋反,所以人们不敢依附刘据,而刘屈髦一边的兵力却不断加强,最终,刘据势孤力弱而兵败,唯有逃离长安。

刘据向东逃到湖县(今河南灵宝西),隐藏在泉鸠里。主人家境贫寒,经常织卖草鞋来奉养刘据。刘据有一位以前相识的人住在湖县,听说很富有,太子派人去叫他,于是消息泄露;八月初八辛亥日(前91年9月30日),地方官围捕刘据;刘据知道自己难以逃脱,便回到屋中自缢而死;主人与搜捕太子的人格斗而死,二位皇孙也一同遇害。

——摘自《百度百科·刘彻(西汉第七位皇帝)》

刘据是刘彻的儿子。

“变态3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命令江充在皇宫搜查哪些人在屋里埋了木头人。

“变态3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非常害怕会因为刘据自己在屋里埋了木头人而被刘彻惩罚,“变态3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组织了数万人的武装。

“变态3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自缢。刘据死亡。

分析。

“变态3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命令江充调查巫术诅咒事件的行为把不特定对象置于遭受损失的危险之中,“变态32”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2”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2”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对象生存的权利或者身体健康的权利,“变态32”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2”的不作为的侵害行为与一些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遭受损害的危险,在屋里埋木头人的行为不会导致人生病,调查巫术诅咒事件,一些在屋里埋木头人的人可能会有被逮捕、拷打的危险。

“变态3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命令江充调查巫术诅咒事件的行为侵害了刘彻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32”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彻命令江充调查巫术诅咒事件的行为与刘彻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屋里埋木头人的行为不会导致人生病。

刘彻被“变态3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命令江充调查巫术诅咒事件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把不特定对象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刘彻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刘彻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刘彻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刘彻被“变态32”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命令江充调查巫术诅咒事件的行为在法理中与一些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3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组织数万人的武装的行为把不特定对象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变态33”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3”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3”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对象生存的权利或者身体健康的权利,“变态33”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3”的不作为侵害行为与一些在战斗中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遭受损害的危险,参与武装战斗的人可能会有在战斗中重伤或者死亡的危险。

“变态3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组织数万人的武装的行为侵害了刘据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33”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组织数万人的武装的行为与刘据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刘据被“变态3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组织数万人的武装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把不特定对象置于被侵害的危险之中,刘据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刘据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刘据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刘据被“变态33”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组织数万人的武装的行为在法理中与一些人在战斗中重伤或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3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自缢的行为侵害了刘据生存的权利,“变态34”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自缢的行为与刘据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3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自缢的行为侵害了刘据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34”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4”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刘据自缢的行为与刘据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刘彻后元二年(公元前87年),去世,享年七十,谥号为武,庙号世宗,葬于茂陵。

刘彻可能在年前死亡了,刘彻可能没有进入类似冬眠的状态而活着。

不是在陵墓地宫里的古代封建贵族都进入了类似冬眠的状态,可能只有很少的在陵墓地宫里的古代封建贵族进入了类似冬眠的状态而活到了现代社会。

举例4:

波音公司。

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向波音公司购买的波音-MAX8飞机在年3月10日坠毁,飞机上人全部死亡。

①波音-MAX8这款飞机的设计存在缺陷,波音公司按照存在缺陷的设计生产飞机。

“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设计波音-MAX8这款飞机的工程师忘记了设计存在缺陷。然后,波音公司按照存在缺陷的设计生产飞机。

分析。

“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工程师忘记了设计存在缺陷的行为把波音公司的财产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变态35”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5”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5”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波音公司的财产权利,“变态3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5”的不作为的侵害行为与波音公司生产了存在安全隐患的飞机遭受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遭受损害的危险,波音公司生产存在安全隐患的飞机需要成本,存在安全隐患的飞机应当被收回维修或者销毁,波音公司可能遭受生产成本、维修费用或者销毁费用的财产损失。

“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工程师忘记了设计存在缺陷的行为把不特定对象的生存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变态35”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5”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5”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对象生存的权利,“变态3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5”的不作为侵害行为与埃塞俄比亚航空的波音-MAX8飞机在年3月10日坠毁飞机上的人全部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工程师忘记设计存在缺陷的行为侵害了设计飞机的工程师的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的权利,“变态35”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工程师忘记设计存在缺陷的行为与工程师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设计飞机的工程师被“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忘记了设计存在缺陷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把波音公司的财产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设计飞机的工程师在法理中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设计飞机的工程师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设计飞机的工程师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设计飞机的工程师被“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忘记设计存在缺陷的行为在法理中与波音公司生产了存在安全隐患的飞机遭受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设计飞机的工程师被“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忘记了设计存在缺陷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把不特定对象的生存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设计飞机的工程师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设计飞机的工程师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设计飞机的工程师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设计飞机的工程师被“变态35”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忘记了设计存在缺陷的行为在法理中与埃塞俄比亚航空的波音-MAX8飞机在年3月10日坠毁飞机上的人全部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②波音公司发现生产的波音-MAX8飞机存在安全隐患,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在这款飞机上安装自动防失速系统(MCAS),把波音-MAX8这款存在安全隐患的飞机出售给航空公司。

“变态3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波音-MAX8这款飞机出售给航空公司的行为把航空公司的财产权利、飞机上的人生存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变态36”应当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6”没有消除这个危险,“变态36”的不作为行为侵害了航空公司的财产权利、飞机上的人的生存的权利,“变态36”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波音-MAX8这款飞机出售给航空公司的行为与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埃塞俄比亚航空的波音-MAX8飞机在年3月10日坠毁飞机上的人全部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变态3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波音-MAX8这款飞机出售给航空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的自由地进行社会生活活动的权利,“变态36”应当受到刑事惩罚;“变态3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波音-MAX8这款飞机出售给航空公司的行为与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无法自主地进行躯体活动和思维活动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被“变态3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波音-MAX8这款飞机出售给航空公司的行为在法理中没有把航空公司的财产权利、飞机上的人的生存的权利置于遭受损害的危险之中,波音公司、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波音公司、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不应当受到刑事惩罚;波音公司、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没有产生不作为的侵害行为,行使波音公司特定权力的人被“变态36”使用脑电波技术控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波音-MAX8这款飞机出售给航空公司的行为在法理中与埃塞俄比亚航空公司财产损失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与埃塞俄比亚航空的波音-MAX8飞机在年3月10日坠毁飞机上的人全部死亡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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