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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年轻人热衷"虚拟恋人"
付费谈场半小时的恋爱?
花费一定数额的金钱,就可以谈一场短至半小时,长至一年的恋爱,你试过吗?今年以来,作为一项有偿情感体验类服务,“虚拟恋人”出现在各类网络平台,吸引了不少年轻人。记者采访发现,“虚拟恋人”正成为当下不少青年热衷的网络消费方向之一。然而,甜甜的恋爱之下潜藏多重风险。
在部分网购平台,以“虚拟恋人”等关键词搜索,并不能找到相关商品。但是,以“小哥哥”“小姐姐”“恋人馆”等关键词进行搜索,页面便会出现不少相关店铺与商品。其中,一些店铺及商品页面虽无任何介绍,但在顾客评价一栏,有“小哥哥声音好温柔”“声音太好听了,感觉自己又恋爱了”等内容,并且配有“虚拟恋人”陪聊者的照片。
记者发现,大部分“虚拟恋人”店铺开店时间是从年下半年开始,但是商品销量却并不低。记者打开部分“虚拟恋人”商品链接,发现月销售量大多在次左右,最高达到余次。
除网购平台以外,在百度贴吧、知乎、小红书等年轻人聚集的平台也有大量“虚拟恋人”广告。广告中写到的服务内容迎合了当下年轻人的需求,包括陪伴聊天、一日情侣、陪玩游戏、温柔哄睡、代写作业等,通过文字、语音通话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陪聊服务,费用则根据陪聊时长、服务项目以及陪聊者等级不同来定,每小时在20元至元不等,包月费用最高可达1万元。
一名商家透露,许多顾客是因为生活压力大,无人倾诉,所以购买“虚拟恋人”陪伴自己。“有的心情不好的客人,购买完之后评价说心情舒畅不少。”
提供陪聊服务的大部分是大学生。今年19岁的小林(化名)是一名大一学生,接触这行已有两个月。他告诉半月谈记者,和他在一家“虚拟恋人”店铺工作的同事均为大学生,大约有60余人。“我想通过这份工作存钱买一些自己想要的东西,上个月我赚了元。”小林说。
话
题
(一)如何看待“虚拟恋人”这种新业态的出现?
现实恋爱所需时间、精力和金钱成本较高,且有许多不可控因素,“虚拟恋人”反映了年轻人爱和被爱的需求,完全基于客户的需求,你喜欢什么样的就给你提供什么样的。因此能够得到广泛发展。也有现实生活中,大家生活和工作节奏太快,难以遇到合适的可以倾诉的对象,情感的空虚。
(二)“虚拟恋爱”可能引发的风险?
“虚拟恋人”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亦没有相关规范,其本身并不违法。“但如果提供的服务触犯了法律的红线,比如提供色情语音服务,视频裸聊等涉*服务时,就是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还存在网络欺诈的风险。一旦产生纠纷或者被骗,诉讼管辖法院、责任主体难确认以及诉讼成本较高等问题。
案例二
卖掉女儿后反悔抱回
“买家”最后报了警
这场闹剧最终怎样收场?
孩子还未出生,就被妈妈和外婆谈好价格卖出,最后还演变成“抢孩子”,买家还报了警。
据介绍,被告人罗某某和丈夫在武义务工,已有两个孩子,罗某某的母亲孟某某与他们同住。去年,罗某某怀上第三胎。因为她患有肾病综合征,无法人工流产,家里经济条件又不好,孟某某便与她商量,将腹中孩子给别人抚养,罗某某丈夫同意。经人牵线,一直未能生育的曾某某、陶某某夫妇与罗某某联系,商定以14万元“购买”罗某某腹中的胎儿,并付1万元定金。6月26日,罗某某产下一名女婴。孩子出生第5天,孟某某将婴儿抱至约定地点,曾某某、陶某某支付13万元现金后将女婴抱走。
次日,孩子的父亲后悔了,还担心“拿这么多钱犯法”,提出把孩子要回来,又担心对方不肯还,让罗某某等以“还有几项检查没做,医院”为由接走了女婴。此后,曾某某见不管怎样催促都接不回孩子,认为对方收了钱又反悔,报了警,涉案人员随即落网。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检察机关对罗某某、孟某某、曾某某以涉嫌拐卖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提起公诉。日前经当地法院判决,被卖婴儿的母亲、外婆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2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曾某某因收买被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适用缓刑。
话
题
(一)拐卖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儿童罪的法律后果?
拐卖儿童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判处死刑;
收买被拐卖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本案的判罚相对较轻,是否是因为出于抚养目的?
一方面是,孩子的父母是因为身体原因无法人工流产,加之孩子出生后经济条件不允许,其将孩子卖给曾某某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能有人能够更好地抚养孩子;曾某某收买孩子,也是出于抚养孩子的目的,因此主观上没有特别大的恶意;
一方面是考虑到如果孩子的父母亲属都判决比较重的话对孩子未来的生活等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另一方面是孩子的父亲其实是有悔罪的表现的,卖了孩子后有后悔,虽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但是我认为还是可以认定其有悔罪表现的。
综合前述因素的考量。
(三)关于合法收养。
根据《民法典》一千零九十八条的规定:收养人年满三十周岁,最多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第一千一百零一条: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府民*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案例三
小时候总担心的事还是发生了!
教室里的风扇掉下砸伤学生
法院怎样判?
夏日炎炎,教室里头顶呼呼旋转的风扇给老师同学带来凉爽的同时,有没有让小时候的你担心:它突然掉下来怎么办?大多数人都在这种担忧中平安地度过了学生时光,但湖北大冶某小学的石同学就没这么幸运了......
12岁的石同学在教室打扫卫生时,被教室坠落的吊扇砸伤左眼。日前,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判令该校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年6月10日上午7时许,大冶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石某某在班教室打扫卫生时,教室吊扇因出现故障突然坠落,石某某猝不及防,左眼颞部等处当场被砸伤。
事发后,该校班班主任尹某通知学生家长,将石某医院、医院分别接受治疗,治疗过程中,该校垫付医疗费.49元。
年6月10日,大冶弘法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意见:石某某伤后一人护理30天,伤后营养期限为15天,后期门诊复查、面部瘢痕修复费用约0元。石某某所花鉴定费元。
伤后,石某琪父母多次找校方协商赔偿事宜均无结果,得知该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石某琪父亲将该校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约3万元。
话
题
(一)学校是否应该担责?
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九条及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应当担责,而且是全责,因为本案中学生没有任何过错,且是因为学校对电风扇设施没有尽到安全管理职责。
(二)本案警示?
组织义务劳动是教育机构履行教育职能的一部分,校方在组织义务劳动时,应考虑劳动强度同学生身心发育状况相适应,并有责任和义务加强线路、电器、仪器等设备设施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教育,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事故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引起教育部门的高度重视,吊扇坠落事件如果发生在上课期间,或者是在炎热的夏天,电扇一旦在高速运转中坠落,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例四高速上
男子竟边喝酒边开车
如此嚣张的代价是什么?
生活中总有抱着侥幸心理,喝完酒开车被查的人这并不少见。可这一边喝酒一边开车的人,而且还是在高速上,你见过吗?
龙南市人民法院前阵子刚判一个这样的案子。
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某驾驶粤B****4号小型轿车从江西省樟树市往深圳市行驶,14时左右,在途经南康服务区喝了快两瓶小劲酒,之后,又在开车行驶的过程中边开车边喝了半瓶四特原浆老酒。18时左右,当其行驶至大广高速杨村收费站时,被收费员发现醉酒驾车,后报警。经鉴定,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mg/ml。年10月24日,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据了解,该男子之所以边喝酒边开车是因为跟其妻子吵架了心情不好。在行经龙南市内大广高速时撞上护栏,但撞了后并没有停车继续往前开,直至大广高速杨村收费站。被发现时,车子右前轮外翻,轮毂起了火星,引擎盖上冒了白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某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酌情从重处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毫克/毫升以上,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预交罚金,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元。
话
题
(一)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另,20mg/ml以上,饮酒驾驶;80mg/ml以上,醉酒驾驶;mg/ml以上,加重。)
(二)本案警示:
喝酒不开车不仅仅是为了遵守交通规则,更是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着想,也是对社会和家庭负责。在此呼吁广大驾驶员和市民朋友,切勿意气用事,以身试法!请以身作则,拒绝酒驾!也请监督身边的人,千万不要酒后开车,害人害己!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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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安琪
编辑:赖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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