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出修改,在妇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中提到,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目前,包括北京、山东、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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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经期不能坚持劳动可给予公假
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省政府规章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将《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公假即指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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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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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是年2月14日经青海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决定还包括了其他规章内容的修改,该决定于日前公布施行。
规定出来之后,网友纷纷担心以后女性就业是否会越来越困难↓↓
但其实青海已经不是第一个确认女性“痛经假”的省份,在北京、山东河南、陕西、浙江、江苏等在内的众多省份都已经明确规定这一权益,但是真正落实起来的确存在一定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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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痛经假”由来已久
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就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在地方,目前包括北京、上海、河南、广东、陕西、山西、安徽、浙江、湖北、江苏、江西、山东、甘肃、湖南、四川等,至少十余省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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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难度大
“痛经假”等进入地方规定,对很多职场女性来说都是好消息,但文件出台的同时,其可操作性也引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