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产假及津贴的相关问题
女性职工在工作和生活中面临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是生育,在《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女职工生育、产假及产假津贴等问题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今天,咱们就着重了解一下。
一、专属于女性职工的产假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中更为细致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但是,因为各个省份出台的条例不同,所以女职工具体能享受的产假天数实际上不一样的。以北京地区为例,《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女职工,按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十五天。女职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据此,北京的女职工能够享受的生育假为天,若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同时,女职工的配偶享有十五天的陪产假。
二、关于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在我国,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①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②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
比较耳熟能详的享受生育津贴的前提是缴纳生育保险。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即,生育保险的保险费用职工个人是不需要缴纳费用的。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女性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包括的项目有:(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况是,(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缴纳了生育保险,但是生育津贴是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来源:北京工会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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