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阴阳合同,大家第一时间想到的,可能就是“某冰”“某爽”“巨额片酬”“文娱明星”等……动辄几个亿的罚款,让人觉得阴阳合同离我们很是遥远。
诚然,阴阳合同是娱乐圈尽人皆知的潜规则,但阴阳合同并非演艺圈的“专属”,影视行业阴阳合同的疯狂,形成了偷税“周期热”,涉及到许多领域,形成的危害也是有目共睹。尤其是以下几个领域,阴阳合同更是“公开的秘密”。
房屋买卖,即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事先约定签署两份合同,一份用于向房管局备案,另一份才是双方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
建设工程,即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合同在向建设工程管理机关备案时,提交的合同与实际签订内容不一致。
股权转让,实践中股权转让时,很多向工商管理机关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没有具体的股权转让金额,因此给“阴阳合同”留下操作余地。
毫不夸张的讲,无一个行业不存在利用“阴阳合同”进行偷税的行为,虽然概率占比不算太高,但是危害性却极大。
实际签订了"一阴一阳两份合同"才算是阴阳合同?
很多人认为,双方当事人实际签订了“一阴一阳两份合同”,才算是阴阳合同。但事实上,阴阳合同存在的形式很多,除了商事合同之外,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都可能作为“阴合同”的表现形式。
实务中,阴阳合同常出现在涉及个人收付款的情形中,也有部分企业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或主动或被动地签订了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又叫黑白合同。
其中,“阳合同”为根据需要,据实合法备案登记的合同。但是,这也是为了达到某些隐晦的目的而展示给外界看的,双方并不会履行,且这些目的通常是违法的。
“阴合同”是不据实、不合法、未备案登记的合同。“阴合同”是隐蔽的内部合同,体现了签约双方的真实意图,是交易双方要实际履行的合同。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阴阳合同”主要是商事主体(纳税人)背离本意与交易本质,以虚假的形式掩盖、拆分某项(类)交易的应税收入或事项,以达到减少、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属于明显的故意偷逃税款的行为。
“阴阳合同”看似花团锦簇,有助于当事人之间实现商业往来的“共赢”,但是,这种“各取所需”并不靠谱。“阴阳合同”的内涵可以明确为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如果,选择签订“阴阳合同”,当事人之间就应权衡利弊,做好随时可能“翻车”的准备。
税务数据系统下"阴阳合同"的"妖法"将无处遁形
其实大家都心知肚明。通过涉税违法手段“沉淀”的财富,迟早是要归还给国家的。
人工税收监管时代,追溯期是有限的。
数据税收监管时代,追溯期是无限的。
税务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形成的围剿,逃税与洗钱的关联性也会被“毫不客气”的挖掘出来。
补税,罚款,追责,将是必然的结果。
尤其是利用“阴阳合同”进行恶意逃税和洗钱,已经成为两大部门追查的主要目标。违法行为在税务数据系统直线检测式分析法中,是很容易暴露出来的。
虚构业务,虚增营业收入
上市公司为了保证业绩增长,常常喜欢通过一些“阳”合同进行业绩虚构,以给大众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从而引导消费者继续加持其股票。
风险分析:实务中,部分上市公司为了有份“漂亮”的财务报表,铤而走险,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虚构业务的方式增加营业收入和利润。在此过程中,往往伴随着“阴阳合同”。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
因此,切勿为了财务报表的“纸上富贵”,做出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否则,必将付出巨大的代价。
改变“所得”性质,掩盖交易真相
江某为A公司介绍了一个工程项目,获得工程介绍费万元。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这笔介绍费应纳入劳务报酬综合所得的计算范围,适用最高45%的累进税率。
但在实际操作中,江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收购协议,约定A公司以万元的价格,收购江某名下一家公司的股权(该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经评估的公允价值将会极低)。
由此,江某原本的“劳务报酬所得”经过伪装成为了“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税。
风险分析:案例中,江某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隐瞒真实交易的合同,将真实的业务“改头换面”,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及较强的隐蔽性。
哪怕江某缴纳了个税,其适用的所得性质也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属于故意少缴税款。同时,若A公司在取得了江某名下公司的股权后,在极短的时间内就注销公司、将相应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很可能因其“行为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受到质疑。
签订低价合同,约定私户转款
王某是XX公司的股东,计划将自己手头持有的,该公司股份以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伍某。
为了偷逃税款,王某与伍某协议签订了一份“形式”合同,约定股权交易价格为万元。除此之外,他们又私下约定,伍某将剩余价款陆续给王某及其家属的银行账户汇款,共计要转款万元。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王某与伍某虽然没有在“阳合同”之外再另外签订一份商事合同,但他们沟通此事时留下的聊天记录、录音等,都已经事实上构成了“阴合同”。
一般来说,在经过授权之后,税务主管部门可以调取个人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软件的收付款明细。因此,股权交易的双方哪怕签订了低价的“阳合同”、再通过私户实际履行了“阴合同”,只要税务机关调取相关银行流水记录,就能轻易发现其中的猫腻。
大乱之后必会大治!阴阳合同这类"怪胎"终将自然"流产"
年,国家税务总局向全国税务机关发出号令,全面推动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和“打假”专项涉税违法治理整顿。
利用“阴阳合同”和“虚造合同”进行恶意逃税行为和涉税违法纳税人,将会在此次专项打击中,受到更加严厉的制裁。
当前,税务机关开展涉税“假业务”核查内容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
一
收入环节
根据税务监管系统,对企业收入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开具量进行比对,以此检测收入的真实性和票据使用的合法性。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财务报表经营收入数据+票据用量衔接比对。
二者原则上应该是:正常情况下,前者应该大于后者或者同步增长。当比值<1且相差较大,可能存在阴阳合同虚开发票的可能性。
二
合同环节
根据纳税人经营交易合同,延伸整个业务链票据真实性和合法性。以此按照行业相关财务数据进行异常比对。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合同作为税务机关检测经营业务真实性的重要证据,故此,所有合同内容必须是真实的。
二者原则上应该是:正常情况下,企业签订的合同应该与开具票据或者取得票据金额基本相同,即便有差异,其数额应该不会太大。
三
成本与费用环节
重点在于为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退税”,在全国各地设置“空壳公司”,和利用相关平台虚拟业务和用工,签订虚假合同或阴阳合同涉税违法行为,形成恶意逃税。
预警提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异地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和独资企业的“空壳公司”。业务发生地必须与公司注册地保持一致,万不可经营在甲地,开票和资金回流在乙地。
如果我们把税务机关年-年打击涉税违法专项检查,进行排比归类,就可以从中发现: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方法,已经逐渐聚焦为以“数据”为抓手,对涉税违法追查已经由靶的外环逐渐聚焦到了“靶心”。
宽泛的“弹性”征管,将会在变革中变得更加规范和有序。
泥沙俱下、沧海横流,利用违法手段钻税收政策空子、打擦边球、甚至不惜倒卖票据,最终的结果,就是:涉税违法形成的财富与荣耀,在失败后又很快逐一清零,如数奉还,再无波澜。
当下法制时代,想通过投机取巧获得不当利益的,抱着侥幸心理耍小聪明的行为都是行不通的。未来,在税务机关金税四期强大的检测体系和循序渐进的打击中,阴阳合同这类“怪胎”将会自然“流产”,失去生长的机会和空间。
纵有“捷径”千千万,唯有合规是归途。倘若每一步都走在合规框框之中,外面再大的惊雷又与你何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