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适用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我国的刑事政策一直主张不应该废除死刑,但是要坚持少杀一些人,禁止乱杀。死刑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以下两种情况不适用死刑:
1.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社会经验有限,从充分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规定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包括缓期二年执行。是否已满18周岁是决定是否适用死刑的年龄界限。司法实践中,应当按照公历年、月、日计算满周岁,从18周岁生日的次日起,才可以认为已满18周岁。
2.对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为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生育的权利。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是指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羁押候审时怀孕的妇女。因此,在羁押或审判期间,犯罪的孕妇,无论其怀孕是否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是否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的时间长短,都应视为审判中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这两类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也不应适用死刑。
二。什么情况下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中国既规定了“死刑”(实际上是死刑立即执行),也规定了死缓。司法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是否存在“涉嫌犯罪”。
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表现。
3.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还是不起主要作用。这也主要是考虑到其主观恶意不大。
4.犯罪者的危险。如果行为人是十恶不赦的坏人,对周围的人特别危险,则不宜适用死缓。
5.被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作用。如果事件的原因是由受害者造成的,那么缓刑也应给予应有的考虑。
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例如,犯罪者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内部人员。如果判他死刑立即执行,这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线索可能会中断。所以适当考虑死缓才是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