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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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4/28 16:37:00

近日

乐平法院高家法庭

受理了这样一个案件

案件经过

年5月底

原告方琳(化名)与被告刘斌(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后两人于年5月底离婚。

年6月初

原告方琳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时查出怀孕。

年7月底

原告做了人工流产手术,原告声称自己独自承担了医疗费,且因手术导致身体损伤严重,在家休息了3个月。

事后

原告方琳找被告刘斌协商,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合计约元,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诸法院。

乐平法院受理案件后

法院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均无法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庭审中,原告两次出现情绪激动、呼吸困难、低血糖等状况。两次休庭期间,法庭工作人员主动为原告泡糖水、提供饼干,待原告情况好转后才继续庭审。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的诉请当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

被告承担原告各种损失约元。

万事万物离不开情理法相融,国法天理人情相通,人情事理的正当性和朴素正义观是社会主义司法价值中不能忽视的重要方面。尽管原告是离婚后发现怀孕并自行终止妊娠,但是其支出费用是婚姻存续期间怀孕的事实行为产生的,离婚后终止妊娠费用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事实行为,是婚姻人身权益的自然延展,责令离婚后的男方承担部分责任既符合情理,又具有合法正当性。该“特别请求权”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瓷都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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