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地税回应“按照2000元标准征收个税”事件
首页
>要闻
>时事导航
>热点聚焦
厦门地税回应“按照2000元标准征收个税”事件来源:新华082011-09-12 16:21
新华08福州9月12日电(郑良)厦门市地税局11日晚间对于引起广泛社会关注的“因个税申报软件未升级,厦门等地仍按照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事件做出回应。
有关人士表示,申报软件已经改造升级,9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所以会出现按照2000元费用扣除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9月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厦门市地税局税*二处负责人表示,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颁布后,厦门市地税局即对该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管理系统进行改造升级,专业人员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变动情况进行了为期一个多月的开发和测试,系统已于今年9月1日零时起上线运行。这位负责人表示,该管理系统正式上线以来运行正常,没有出现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所谓厦门地税仍按旧标准征纳个税的说法,是由于纳税人误解产生的,本月申报期内,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主要申报的是8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今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负责人说,纳税人在9月1日后取得的收入,方按新税法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和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正常情况下由发放单位于本月份代扣并于下个月申报代缴。而本月份申报的是纳税人上个月取得收入的税款,应按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2000元)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
【责任:王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