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府关于修改部分省*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年2月14日省人民*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刘宁
年3月21日
近日,青海省人民*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海省人民*府关于修改部分省*府规章的决定》,对《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因月经过多或痛经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给予公假一至二天。”
好消息啊好消息!!!
好消息啊好消息!!!
这意味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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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现在,青海的女同胞们,因“亲戚”大姨妈来时,确实不能坚持劳动的,可以请假回家休息啦!
第十一条修改为:“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包括自然流产、人工流产),所在单位应按规定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给予产假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给予正常产假九十天。”
“有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职工、怀孕后需保胎休息的,应适当休息。保胎休息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规定办理。”
对比未修改前“所在单位应根据医疗部门的证明”“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开具证明”休假的规定,减少了“证明”程序!
第十二条修改为:“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劳动后,应准许经一至二周时间逐步恢复原劳动定额;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劳动的,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职工患病的规定办理。”
对比未修改前“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部门开具证明”的规定,减少了“证明”程序!
小编提醒:广大女性怀孕期间,一定要保重身体,有个好的心情,开开心心、快快乐乐过好每一天!
来源:综合自青海新闻网、青海省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