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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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9 10:28:00

山东立法禁止执法部门临时工执法 5月1日起实施


关键词:山东立法 27日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行*执法监督条例》,《条例》对行*执法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监督成粗、监督处理、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山东11月28日讯( 姜瑞丽)27日下午,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行*执法监督条例》,《条例》对行*执法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监督成粗、监督处理、追究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县级以上人民*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执法追究制度与机制,对行*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临时工”不得从事行*执法工作


《条例》第十条规定,实行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和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执法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对饱受诟病的“临时工”执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四类“临时工”不得参与行*执法,包括行*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执法资格的人员。


明确行*执法“七宗罪” 最高可追究刑事


《条例》明确,行*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作出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执法证件的;


(二)非法收留或者截留、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拒绝或者阻碍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拒绝向行*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执法监督工作人员提供有关资料或者隐匿、销毁、转移执法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行*不作为造成损害将承担行*赔偿


此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法、不当的行*执法行为或者行*不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行*执法机关履行行*赔偿义务后,应当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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