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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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遇真爱,谁知被小三女子这样做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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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后

独自抚养孩子的胡女士

以为遇到了真爱

谁知自称单身、并作出婚姻承诺的

男子汪某其实已婚多年并育有两女

得知真相后,胡女士坚决与汪某结束恋爱关系,并诉至法院。在律师的帮助下,胡女士收集了对方隐瞒婚姻状况的证据,令对方在庭上哑口无言。最终,法院判决汪某赔偿胡女士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发现对方已婚后

断绝关系并诉至法院

胡女士年结婚,同年其配偶死亡,次年胡女士生育遗腹子,此后胡女士无再婚再育。汪某于年2月登记结婚,同年4月生育长女,年1月生育次女,年6月与李某某协议离婚。

汪某在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胡女士声称其无配偶,主动追求胡女士,并以结婚为借口多次哄骗胡女士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最终致使胡女士怀孕。胡女士怀孕之后,汪某便想方设法让胡女士打掉胎儿。汪某陪同胡女士于年在某区妇幼保健院进行早期妊娠人工流产手术,并在《手术知情同意书》中患者、家属一栏签名确认。

年年初,胡女士发现汪某已婚已育的事实,坚决与汪某断绝恋爱关系,但汪某仍还坚称自己已经离婚并继续骚扰原告胡女士的亲人、朋友和同事,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因此胡女士诉诸法院,要求汪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难点1:

如何证明女方“被小三”?

律师说,在这个案子中,原被告之间的聊天记录是证明被告隐瞒自己已婚事实的强有力证据。

胡女士在律师的指导下多次取得汪某否认其已婚已育的信息记录及通话录音。之后,待胡女士明确其已经掌握了汪某已婚已育的事实后,汪某又继续实施哄骗称一定会和现在的妻子离婚,与胡女士在一起,这又间接证实了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胡女士在交往。

遗憾的是,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合计元,但是原告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这些费用的存在,导致其要求赔偿医疗费的诉讼主张最后没有得到法庭的支持。

难点2:

如何实现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首先,原告丈夫早已死亡,婚姻关系已经终结,原告是在被告的欺骗下与其交往。双方在交往的过程中,被告隐瞒其已婚已育的事实,将原被告之间的关系置于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的境地。

在双方的交往关系中,原告无过错,但由于被告在未离婚的情况下与原告发展恋爱关系,迫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被告婚姻的第三者,违反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则,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人格尊严遭受侵害。

律师团队于年3月份对全国法院于年初至年2月期间作出的共份因配偶一方出轨而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离婚判决进行大数据分析,发现绝大部分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集中在2万元以内。

本案中,律师团队充分搜集整理了大量证据以证明被告有充足的经济承受能力、过错程度以及为逃避法律制裁而故意提供虚假证人证言、多次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无法给出合理解释,并利用原告孤儿寡母的弱势地位,欺骗原告感情长达六年之久,使原告无辜、被动、长期地充当了第三者的角色,致使原告的身心遭受了严重的伤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汪某侵犯原告胡女士的一般人格权,汪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胡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律师:

“被小三”后要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以为遇到真爱的原告胡女士被迫成为了被告出轨的对象,背上了“小三”的骂名。善良的女性遭受渣男欺骗后,是否就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而任由渣男逍遥法外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本案就给善良女性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很好的思路:以人格权遭受侵害为由,向渣男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打着恋爱交往的名号,欺骗感情、钱财的事情发生。双方之间只存在恋爱关系,并无法律上认可的合法关系,受害一方要维权会存在一定的难度。

本案中,原告胡女士正是在交往过程中缺少警惕性,听信了被告汪某的花言巧语,过多的投入感情,最后不仅人工流产还被贴上了“第三者”的标签,令名誉受损。

在遭遇“被小三”时,

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一方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也给那些

在婚内出轨的人予以震慑。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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