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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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前变动工作单位,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计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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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关待遇政策做过几次调整,各地现行政策也有不同,女职工可通过拨打、了解更多生育保险政策。以当地公布最新文件为准。

目前关于变动工作单位,生育津贴的参考政策有:沪府发〔〕35号第二条,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二)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单位补差。

(三)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新近出台的解释明确,未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生育生活津贴差额的,从领取津贴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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