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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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中小企业为请休假烦恼的时候,这家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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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公司请假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请假、休假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试用期满的全体员工。试用期内员工不享受公司任何休假待遇,请假均按事假对待。试用期内员工在非法定假日请假,则试用期相应顺延。

第三条法定假日

参照劳动类法规定。

第四条病、事假或串休

(一)有事请假时,必须在休假的前一天填写“请假单”,按程序审批后于填写当天下午下班前报企管部或投送一楼大厅考勤箱内,延迟送交“请假单”的,一律按无“请假单”处理。特殊情况可以电话、书信、口信请假,但是必须于上班当天补填“请假单”;如个人无法按期递交“请假单”,由部门领导写出情况说明,按请假程序审批后于员工请假的次日转企管部,无“请假单”或情况说明者按旷工处理;

(二)普通员工请病、事假(包括续假),一天内由部门领导审批,两天以上一周内(或第二天续假)须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须由总经理批准;串休两天内由部门领导审批,两天以上一周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周以上须总经理审批。

(三)部门正职(包括享受部门正职待遇的研究生)及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请病假、休假半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半天由总经理审批;不主持工作的部门副职休假一天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休假一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助理以上领导休假必须由总经理批准;

(四)原则上各部门不得安排试用期内的员工加班。若因工作需要,在周日或法定假日,试用期内员工出现自愿加班情况,则给予计存班,并由部门领导安排串休。其他情况均不计存班。

(五)普通员工事假天数可用存班天数来抵顶,若事假天数多于存班天数,则按事假扣发工资:

事假扣工资=本人月工资/当月标准出勤天数×事假天数

第五条病假

(一)医院的有效证明为准,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病假(包括续假)当月累计超过3天,须由公司工会(具体由人力部负责)医院办理病休手续,并报总经理批准。未按上述规定,医院开病假条,按事假处理;

(三)如果在异地发生急性病,需要休假,须电话、书信、口信请假,并在回公司后及时向工会(具体由人力部负责)递交就诊的有关证明,按病假审批程序补签“请假单”后,报企管部考勤员考勤,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或确需在家休养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发放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凡在合同期内,但超过医疗期的休假,视为事假。

(五)病假医疗期,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医疗期是指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2、根据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病休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六条婚假

结婚员工持结婚证书,到办公室填写婚假申请单,由部门领导及分管领导签字后,呈总经理审批。晚婚者(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婚假7天,非晚婚者婚假3天。婚假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包括在内。因对方在外地工作需到外地结婚的,酌情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发放标准工资,不报销路费(不包括享大包待遇的人员)。

第七条产假、计划生育假

(一)凡符合计划生育条例的已婚女工,产假为3个月,产前产后连续计算,剖腹产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工资按公司上年度养老保险的平均基数发放。产假要事先经部门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工会(具体由人力部负责)审查批准,批准后将请假单报企管部、工会(具体由人力部负责)备案;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生育费报销:顺产元;剖腹产元;

(三)各种节育、绝育手术,按医务部门的休假证明请假,其工资按标准工资核发;

(四)一年内一次人工流产,给计划生育假14天(待遇按标准工资发放),超过一次的,均按事假处理;

(五)女员工哺乳期(指婴儿不满一周岁)每天给予1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第八条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及条件

1、烟威地区以外的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合同制员工,同父母或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

2、烟威地区以外的工作满一年的已婚正式员工,父母均在异地工作,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在公司工作满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待遇(四年起始时间从结婚登记的次月开始计算);

3、离婚、丧偶的员工,当年不能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待遇。

(二)员工探亲假期限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20天(不包括公司提供家属宿舍的员工);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指与亲人团聚的实际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路程假按国家交通运输部门标示的路程,往返路程公里以下为一天,-公里为两天,依此类推。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5、探亲期间发放标准工资(不包括享受大包待遇的人员)并报销路费。

(三)休假手续

1、探亲假原则上要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审查,获准后要到工会(具体由人力部负责)审核、登记,批准后将请假条转企管部。人力部负责探亲假管理的人员要建立公司人员休探亲假的审批、登记档案,统一管理,每年年底汇总一次转办公室存档。

2、休假完毕后,必须到企管部销假。

3、各部门应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员工探亲,员工本人应服从组织的安排。

(四)探亲路费的报销

1、部门副职及以上干部报销硬卧费,三等舱费;

2、员工乘火车的报销硬座费,年满50周岁以上,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火车硬卧费。乘轮船的报销四等舱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豪华车除外)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出租车除外),凭票实报实销;

4、所有员工不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出部分由员工自理;

5、途中住宿费、包裹寄存费等其它费用,不予报销;

6、已婚员工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但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夫妇共同前往外地探望一方父母的路费,应分别计算:探望本人父母的路费由公司报销,探望岳父母、公婆的路费则由员工自理;

7、未婚员工利用探亲假期,前往未婚夫(妻)或他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时,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并按其原来探望父母所需的路费给予报销,超出部分本人自理,不再另计婚假。

8、探亲路费报销时,需部门领导、分管领导签字,由人力部、企管部及其分管领导审核后,转审计部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核报销。

9、探亲路费按正常路线给予报销,因个人原因绕道回家所产生的路费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丧假

员工配偶、父母、子女死亡,给丧假三天,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休假;外地员工按实际路途时间可酌情增加路程假。丧假期间发放标准工资。年度内已享受探亲假待遇的,不予报销路费。丧假期间公休假日、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第十条带薪休假

(一)带薪休假适用于部门副职及以上领导干部。不主持工作的研究生须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享受带薪休假。

(二)部门副职每年可享受5天带薪休假。

(三)部门正职每年可享受10天带薪休假。

(四)三总师副职及同级领导每年可享受15天带薪休假。

(五)助理及以上领导每年可享受20天带薪休假。

(六)带薪休假视工作需要由公司统一审批,超过天数按事假处理。

(七)带薪休假以每年3月1日为限,于次年3月1日前有效。

第十一条未按以上规定审批即休假的,视实际情况按事假或旷工论处。

第十二条企管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统计后转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国家法规,组织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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