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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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二胎就离婚民法典生不生女性说了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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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春城讯近日,#老公以离婚威胁生二胎是否侵犯生育权#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热议,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关于是否生孩子无法达成一致,也容易引发生育权问题的纠纷。记者联系到重庆坤源衡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皓程律师,跟他聊一聊《民法典》中生育权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广州的叶女士今年41岁了,与丈夫育有一女。最近,丈夫竟对她提出:如果叶女士不生二胎就离婚,此后他不再接送孩子,不再为家庭出钱出力,不抚养孩子,还要求将原来放在叶女士处的工资卡要回来。对此,叶女士非常烦恼,感觉丈夫不能体谅自己,与丈夫无法过下去,于是,她准备与丈夫诉讼离婚。

记者:在这个案例中,叶女士与丈夫就是否生二胎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叶女士的丈夫就以离婚相威胁,这是否侵犯了叶女士的生育权呢?

杨皓程:是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叶女士的丈夫虽然也同样享有生育权,但基于法律对女方生育权的优先保护,叶女士的丈夫在叶女士不愿意生育二胎的情况下以离婚相威胁,侵犯了叶女士的生育权。

记者:叶女士能否以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侵犯,向法院起诉离婚呢?

杨皓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主要看是否存在上述法定情形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没有挽回的可能,而生育权受到侵害并不属于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无法生育孩子并不当然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

如果叶女士要起诉离婚,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她和丈夫因生育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不会仅仅因为双方就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就判决准予离婚。

记者:既然法律上优先保护女方的生育权,那法律中对男方生育权的保护又是如何体现的?

杨皓程: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对于男方生育权的救济体现在男方有权从现有婚姻关系中脱离并重新建立新的婚姻关系。如果因生育问题无法与女方达成一致导致感情破裂的,属于前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男方可以起诉离婚。

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也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该条规定的“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对妇女的身心健康会有较大的影响,法律对此期间内的妇女予以特别保护,这体现的是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

记者: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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