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流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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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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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四川省妇联联合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省妇儿工委办

打造的『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

第54期

本期内容

■相关案例

■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

本期讲师

赵维*,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省妇联律师团成员。省妇联“天府小妹微普法”栏目公益讲师。大家好,我是北京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赵维*。今天,以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与大家分享这么一个话题——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能否获得支持。在生活中,有的家庭里妻子怀孕后因种种原因未和丈夫协商一致便独自去做了人工流产,而丈夫非常希望有个孩子。在此情况下,夫妻之间的矛盾就此产生,进而影响夫妻感情。当矛盾到了不可调和的地步且无法协议离婚时,便会走上离婚诉讼之路。当男方起诉离婚且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时,该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估计听众们对此也有不同的意见。为了解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该问题的看法和判法,我们先来看看以下这个案例:当事人:原告陈某(男方)、被告杨某(女方),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相恋,年11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女方于年怀孕。在没有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医院做了人流手术。双方为此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睦。年6月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同年7月,男方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女方赔偿。男方提起该请求的理由为女方未经其同意私自做人流手术,侵犯了其生育权,造成自己精神上受到了伤害。女方则认为夫妻双方仍有感情基础,不同意离婚,在生育权的问题上,认为自己有决定权,故不同意赔偿。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不准离婚,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年4月,男方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法院准予原告、被告离婚,但对男方请求的赔偿没有支持。从该案的判决结果,我们可知:

首先,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系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侵害生育权为判断标准。从《婚姻法》第32条规定可知,法院判决离婚需要具备法定的应当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博、吸*等恶习屡教不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只要被告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提供的证据又无法充分满足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对于此种情况,法官通常会给被告一个机会,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夫妻之间的感情,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当夫妻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一直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没有磨合好,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已达到了《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作出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其次,关于男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的原因,关键在于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妇女享有生育权的最后支配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私自中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法院据此驳回了男方的赔偿请求。

该判决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18号》第九条。该规定为: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第五项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透过这个案例,我们更应该知道,生育是大事,无论男女在对待生育问题时都应当慎重,婚前双方应对此问题进行沟通,如果观点不一致就要慎重考虑是否进入婚姻。婚后双方要商议好怀孕时间,以便身体、工作、生活、经济都能协调好,以确保婚姻生活的质量,增加夫妻之间的感情。

好了,我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谢谢大家的聆听!

(图片来源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原标题:《以对方侵害“生育权”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能否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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